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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师范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4-22 09:34太原师范学院浏览:58次

                                    第一章  总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和山西省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师范学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太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太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太原师范学院  学校代码:10119

第五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校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189号(南内环校区)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319号(魏榆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太原师范学院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太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部。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综合考虑办学目标、办学条件、社会需求、生源质量、近几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在参考往年分省招生计划的基础上,按照“优化专业分配结构,相对稳定”的方法,制定学校2023年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使用预留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具体组织下进行录取,坚持实施“阳光工程”。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已投档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退档。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一)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分配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所报专业均不能安排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对分数相同考生文科按语文-数学-文综、理科按数学-语文-理综顺序录取。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对同分考生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按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二)浙江、山东、天津、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重庆等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或招生部门公布为准,录取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分配专业,同分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录取办法:

(一)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分配专业,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总分-外语-语文-数学顺序录取。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一)文化成绩及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使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或联考成绩。

(二)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该类专业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如下方式录取:

1.美术与设计学类(美术学、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书法学专业根据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分配专业,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总分-外语-语文-数学顺序录取。

2.舞蹈学类(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专业根据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分配专业,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总分-外语-语文-数学顺序录取。舞蹈表演专业要求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只招器乐考生,不分行当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4.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在山西省分行当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其他省(市、区)考生不分行当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总分-外语-语文-数学顺序录取。

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的各个行当中,如一志愿缺额10 人以下(含 10 人),则全部增加至钢琴;如一志愿缺额 10 人以上或钢琴生源不足,则将剩余计划按顺序依次增加 1 人至下列有生源行当:声乐、低音提琴、大提琴、唢呐、双簧管、大管、二胡、扬琴、中提琴、圆号、打击乐、竹笛、单簧管、长笛,依次重复,直至计划完成。

5.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外语-语文-数学顺序录取。

6.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外语-语文-数学顺序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100*0.4+专业成绩/专业总分*100*0.6。

第二十一条 专升本各专业录取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按照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 公费师范生录取

我校2023年在山西省招收公费师范生,具体计划另行公布。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进档考生分生源地市根据各专业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分配专业,对分数相同考生文科按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科按数学-语文-理综-外语顺序择优录取。对所报专业均不能安排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进档考生分生源地市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总分-外语-语文-数学顺序录取。

录取时生源所在地市以高考电子档案中户口所在地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优师专项录取

我校2023年承担地方优师专项计划师范生招生及培养任务,具体计划另行公布。录取按照定向县生源优先原则,先参照定向县生源报考考生分数,根据定向县各专业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分配专业,生源不足时,参照定向县所在市生源报考考生分数,根据定向县各专业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分数相同考生文科按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科按数学-语文-理综-外语顺序择优录取。对所报专业均不能安排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录取时生源所在地以高考电子档案中户口所在地为准。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我校颁发毕业证书条件者,颁发太原师范学院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  费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批准的标准执行,开学前学费标准若发生调整,我校将按照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梁卫国  职务:院长

第二十八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请谨慎填报专业志愿。

第二十九条 激励、扶助措施

(一)我校为学生设立的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等。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政策通过奖、助学金、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在当地生源地解决)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三十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招生网址、电话:

招生网址:https://zs.tynu.edu.cn   

电子信箱:zs@tynu.edu.cn

咨询电话:0351-2886335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太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太原师范学院

                                             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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