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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5-04 00:38内蒙古民族大学浏览:56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委、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内蒙古民族大学;招生院校代码:10136;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院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学校。办学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第四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内蒙古民族大学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方式,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进档考生,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符合专业要求的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七条 对于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我校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第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根据专业计划数,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体育教育专业,进档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不低于88分,按照文化课总分(含加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进档考生按照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3.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2023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内容执行。

第十条 艺术类、其他艺术类、编导类专业录取原则

1.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对于进档考生,按排序成绩录取:

(1)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音乐学专业的排序成绩为综合分数,综合分数=文化课总分(含加分)×60%+专业考试成绩×40%。

(2) 音乐表演专业的排序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

(3)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排序成绩为文化课总分(含加分)。

2.舞蹈学专业承认并使用内蒙古艺术学院舞蹈学专业考试成绩,进档考生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按排序成绩录取,排序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

3.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2023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招生考试方案》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空中乘务专业(专科)报考条件须满足《内蒙古民族大学2023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招生考试方案》第四条第2、3、4、5、6款要求,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只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平行分录取原则

对于已投档考生,当考生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或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或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艺术类考生,依次按专业课成绩(统考成绩,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为校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以文化课总分排序投档的体育类考生,依次按专业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以专业成绩排序投档的体育类考生,依次按文化课总分、语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总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特殊说明的专业:

1.英语专业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英语成绩不低于115分,英语口语达到合格标准。

2.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专业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3.校企合作、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4.地方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免费医学定向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入学后不可转专业。

5.地方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计划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

第四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四条 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空中乘务专业体检要求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2023年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招生考试方案》内容执行,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要求考生不得患有色盲。

第十五条 录取时以《高考体检表》中的体检信息为准,对于体检结果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于复查结果不符合专业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具体招生专业以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审批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学生学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根据《内发改价费函[2020]258号》文件,自2021年起,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年16500元,自202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内蒙古民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内蒙古民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5-8313584

电子邮箱:zsb@imun.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imun.edu.cn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西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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