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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2-04-26 08:26梧州学院浏览:43次

梧州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梧州学院(英 文 译 名 为 :Wuzhou University)。学校国标代码:11354。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富民三路 82 号。

第三条 梧州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本校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学校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 梧州学院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各专业录取时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对于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不设置专业级差。相同条件下,按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按本章程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原则上只安排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学校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前教育专业要求考生无色弱;音乐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5厘米;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厘米;美术设计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制药工程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学校建议因个人身体原因(身高、残疾或其他缺陷)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类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原则

按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1.专业测试

按生源省规定的统考科类要求参加相应的专业测试。

2.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以下文化分排列规则录取:总分(总成绩+照顾分)—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复试成绩)。

3.入学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复测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民族预科生的录取原则

我校的民族预科生分为少数民族预科生和普通民族预科生两类,只面向广西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招收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及民族分布情况划定。预科阶段免交学费,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按预科考核的综合成绩高低直升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2.普通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收少数民族高考考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及民族分布情况划定。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学习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按预科考核的综合成绩高低直升我校本科专业学习。

 

第五章 收费标准

 

十八条 师范类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740元/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10800—11996元/年。本科其他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795—4600元/年。我校实行学分制计收学费,根据专业毕业总学分按学年平均计收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为600—1550元/年。以上收费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六章 资助学生政策及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校十佳全优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社会资助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学校审核批准,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学校广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经过班级—二级学院—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指导、推荐工作,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和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有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我校在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中选拔、推荐优秀学生升入相同、相关或相近的本科专业就读。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梧州学院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

邮政编码:543002

联系部门:梧州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74-5841064  5833920  

传    真:0774-5831555

学校网址:http://www.gxuwz.edu.cn

电子邮箱:wzxyzsb@126.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梧州学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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