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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2022-05-09 22:42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浏览:3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招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国标代码:12830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5.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办学地点:

1.西安市文景路19号(校本部)

邮编:710018

2.西安市自强西路289号(自强校区)

邮编:710014

3.学院网址:http://www.scct.cn

第四条 学校简介: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全国高职院校教学诊改试点首批复核院校、全国高职院校服务贡献50强院校、全国高职院校学生发展指数百所优秀院校、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陕西省“一流学院、一流专业”建设单位、陕西省优秀示范性高职院校、陕西省文明校园、陕西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学校设有公路与铁道工程学院、建筑与测绘工程学院、汽车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轨道交通学院、交通信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基础学科部、体育部、培训部等11个教学单位,共开设全日制高职专业43个、成人教育专业35个。现有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3个,国家级协调创新中心1个,国家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1个,省级实训基地5个,省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1个,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3个,实验实训室126个,校外实训基地183个,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1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办法,确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为029-86405005,86405535。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精神。学校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报教育部批准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拟面向全国25个省份招收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性别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队。招生如出现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或调剂志愿的考生;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专业划分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所有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所有招生专业招收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我校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助、贷等助学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并积极采取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设置。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2800元/生•年—3800元/生•年。吴福—振华奖学金(交通运输部设立):8000元/生•年,陕西利民公司助学金:5000元/生•年,中铁一局三公司奖学金:10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绿色通道。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助学贷款。学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相关省市招生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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