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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2022-05-13 13:06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浏览:10次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一节 “依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节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三节 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及录取备案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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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

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

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

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

2013〕9 号)有关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

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

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71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北校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文明北路 232 号;邮政编码:

525000

南校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海城五路 1 号;邮政

编码:525027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3 -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

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

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

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

校名称: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

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

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春季高考招生

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

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

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

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

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招生工作纪律并接受纪律监

察部门的监督。- 4 -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

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

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四条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

考试成绩”招生录取(下称“依学考成绩招生”)、招收中等职

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下称“3+证书”考试招生)

等形式。学校春季高考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

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制的《广东省 2022 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

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的普通高中考生

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 2022 年普通高校招

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

2021〕7 号)规定的有关

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广东省 2022 年普通高考报名及 2022

年 1 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

3 门科目考试。

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

省 2022 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高中生版)。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的中职考生须符

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 2022 年普通高校招生统- 5 -

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

2021〕7 号)规定的有关普通

高考报名条件,参加广东省2022 年普通高考报名及广东省 2022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且取得拟报

考专业要求的专业技能证书。

本校“3+证书”考试各招生专业有关要求详见《广东省 2022

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统一招生专业目录》(中职生版)。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

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

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

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依学考成绩招生”、“3+证书”

考试招生等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

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

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

慎重报考。

第一节 “依学考成绩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本校“依学考成绩招生”按普通类进行录取。

普通类根据考生投档学考成绩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 6 -

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

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合成)总分从高分

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合成)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

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节 “3+证书”考试招生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校“3+证书”考试招生根据考生统一文化

科目考试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专业志

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

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

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中职阶段就读专业相关

性较高的考生。

第三节 考生录取结果查询及录取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校将春季高考拟录取的各专业考生名单

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

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

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

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

导意见》(教学〔

2003〕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 7 -

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

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

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

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

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

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

消学籍。

第八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

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 2022 年春季高

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春季高考“阳光工

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

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

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

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春季

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8 -

第九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 经本校春季高考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

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

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春季高考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

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

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

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

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6〕367 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

2021〕10 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工科类专业学费 6410 元/生·学年;文史、经济管理类专

业学费 5250 元/生·学年;北校区一级学生公寓住宿费 1340

元/生·学年,二级学生公寓住宿费 850 元/生·学年;南校区

一级学生公寓住宿费 1240 元/生·学年、二级学生公寓住宿费

800 元/生·学年。- 9 -

第十一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

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68-2920126

传真:0668-2902336

电子邮箱:mmzy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s://www.mmpt.edu.cn/

招生网址:https://w.mmpt.edu.cn/zsw/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

联系人: 梁亚成

监督电话:0668-2920095

电子邮箱:mzyjjjc@163.com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于 2022 年 01 月

21 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2022 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 -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授权茂名职业

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

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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