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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2023-05-02 02:14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浏览:5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代码:13875(国标)

第四条 学校名称: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区(邮政编码:571127)

第六条 学校性质:省属院校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九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提交海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条 办学特色:是一所以培养经贸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主的国有公办高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职业院校实习管理50强、全国职业院校学生管理50强、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全国高职高专院校竞争力百强学校、全国高职院校创新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职业教育先进集体。现有在校学生13100余人,2023年开设57个专业(方向)面向全国招生。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秉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以服务为导向的办学理念,着力培养职业精神和职业技能高度融合、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构建“一组一学一院一会一坛一团一网一堂一服一地”的“十个一”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实施双主体、双课堂、双导师,突出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三双一突出”人才培养模式。近五年,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均在94%以上,多次被评为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单位;学生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及各赛项中多次荣获团体和个人一、二、三等奖。

学校坚持合作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实施两个“三进”,即企业、企业家、企业优秀文化进校园和学生进企业、教师进行业、学校进社会;努力提高“三力”,即学生的就业创业竞争力、教师的行业企业影响力、学校的社会社区贡献力。建立校外实践基地200多个,校内实践基地90多个,定向或订单式人才班20多个,聘请校外职业发展导师200余名。

学校坚持开放发展,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先后与俄罗斯、白俄罗斯、韩国、马来西亚、丹麦等近20个国家的30多所高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设有校际交换生、课程培训、学历提升、境外实习就业等国际合作项目。实施校际学分互认、互换、双学籍、双文凭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融合国外课程培养,学生可通过“2+2”、“2+3”等分段培养方式到国外攻读本科、硕士学位;学生可到阿联酋、新加坡、韩国、马尔代夫等国家实习、就业。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助力学生成长成才。学校男子足球队连续9年蝉联海南省大学生足球联赛冠军,2015年荣获全国大学生足球联赛季军,2018年荣获全国大学生足球联赛亚军,2019年荣获全国大学生足球联赛冠军;每年评选“经贸自强之星”,树立一批向上向善向好的海经贸青年榜样;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连续16年为博鳌亚洲论坛年会提供高水平志愿服务;近50个大学生社团,为学生张扬个性和全面发展提供平台;丰富多样的人文课程和校园文化活动陶冶学生情操、滋养学生心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与就业创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生源省公布的招生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海南省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其他省份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详见各生源省份高考填报志愿用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与就业创业处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和生源省份的规定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十八条 我校对海南省、浙江省、山东省、天津市、广东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重庆市、湖南省、湖北省、福建省等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安排专业录取,各招生专业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以上述12省(市)教育考试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 其余各省普通类专业录取,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的安排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办法确定。高考成绩总分相同时,以位次决定录取顺序。

第二十条 专业调剂:未进入所填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调剂专业时原则上注重考生原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的相近性和兼顾专业相关单科成绩。原填报志愿时不服从专业调剂,但在录取前向我校提交书面申请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作专业调剂处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投档时考生的文化课程及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按各招生生源省份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省份录取时对投档考生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及男女生比例要求:

我校各专业原则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我校各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 对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各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退档原则:没有填报我校志愿者;体检不合格者;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专业要求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本人书面申请放弃录取者。以上情况可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可登陆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网络或各地市县招办查询。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新生入学资格。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相关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

1.环境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者。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者。

2.因用人单位对考生条件有要求,请色盲色弱,听力、嗅觉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以上专业同时要求考生无唇裂、斜眼、斜颈,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驼背。皮肤外观特别是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疤麻、纹身等。身体无残疾、无狐臭,无贫血、白化及遗传性、传染性、过敏性疾病,无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无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等。

3.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艺术设计专业每生每年8000元;其它专业均为每生每年5700元。乌拉尔学院(与俄罗斯乌拉尔联邦大学合作办学)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专业、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机电一体化专业、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住宿费:1450(4人间)或1050元(6人间)/学年。书本费:学生根据实际使用量,自行购买。以上收费标准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相关奖助学项目: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标准:分为特殊贫困3500元人/年和一般贫困2500元/人/年两个等级。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最高8000元/人/年。5.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获得“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的奖励10000元/人,获得“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的奖励5000元/人,获得“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提名奖的奖励2000元/人。6.在校生(含应、往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代偿助学贷款。最高标准为8000元/人/年。

海南省奖助学项目:1.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年。2.具有海南学籍的中职应往届毕业生或海南户籍的省外中职应往届毕业生通过高职分类考试入学后,根据相关政策,省财政第一学年给予每生5000元的学费补助,完成学业并获取毕业证书后再给予每生5000元学费奖励。

学校奖助学项目:1.学院奖学金:奖励标准最高为1300元/人/年。2.国内交流学习助学金:一次性发放,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3.勤工助学:校内勤工助学岗工资标准最高每月504元。4.“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5.临时生活补助:学校给予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适当的生活补助。6.家庭贫困学生和残疾学生学费减免: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学费及住宿费减免。7.在我校应征入伍的学生一次性给予8000元/人奖励。

以上奖助学金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处

联系人:张玉蓉

监督电话:0898-65911255、65731986

电子邮箱:hnjmjj@163.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98-65913039   

传真号码:0898-65922033

电子邮箱:hnjmzs@126.com

学校网址:www.hceb.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创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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