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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2023-05-08 18:27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浏览:3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院国际代码:12838

第五条:学院地址: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昌吉市延安北路342号分校区。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首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全国十佳办学单位、国家教育部第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培育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教育部中德先进职业教育合作项目首批试点院校、教育部第一期“高职院校就业育人体系建设项目”院校、全国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第一阶段建设院校及“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汽车维修”建设专业、药学与医学技术分院党支部入选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培育单位自治区首批高职高专示范校、自治区首批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自治区首个技工教育联盟理事长单位、自治区开发建设新疆奖状、自治区职业培训先进单位、自治区就业先进单位、自治区依法治校示范校、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自治区普通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督导评沽优秀单位、自治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优秀单位昌吉州先进学校、昌吉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昌吉州民族团结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部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昌吉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原有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的基础上增加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方面的作用。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院高职(专科)分专业招生计划分配及有关要求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当年下达2023年招生计划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事业招生计划)为准,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学院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招生录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户籍、来疆务工人员子女无新疆户籍且户籍学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高考考生;外省投放高职(专科)计划省份符合当地省份教育厅普通高考报名条件高考考生;(包含与新疆本科院校联合办学“3+2”五年制应用型本科和“4+0”应用型本科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考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单独招生考生(符合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取得准考证号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必须符合所报考院校招生条件、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高职单招考试被正式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未被录取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校生升高职考试考生;2023年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严格按照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规划处下达文件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2、对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

3、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总分排序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其随机调剂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5、助产专业,男生慎报,其它专业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6、学院各专业均无加试要求。

7、往届生录取按照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8、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加分提档。若考生所在省级教育厅教育考试院政策文件中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学院将按照相应政策文件中的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如考生所在省级教育厅教育考试院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成绩排序为: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文理科各专业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25分(含25分)。

9、单独招生考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文件规定不得申请转学、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10、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语种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11、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予录取。

12、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3)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4)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5)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6)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如考生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物价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发改委、物价局《关于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执行。

1、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文理类专业2900-3300元/年、医学类专业3900元/年、混合所有制(校企合作)专业6800元/年。

2、医学类定向委培招生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发【2018年】42号文件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举办第二轮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3、“3+2”五年制应用型本科招生专业,前3年按照昌吉州发改委和物价局批复给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执行,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专业3000元/年、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3300元/年、热能动力工程技术专业3300元/年、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3300元/年,后2年入学考试成绩合格,经本科院校录取后,按照双方联合办学的本科院校新疆工程学院、昌吉学院收费标准执行。

4、“4+0”四年制应用型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和物价局批复、联合办学本科院校新疆理工学院的收费标准执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3500元/年。

5、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800元/年·生(6人间)

6、教材费:由教材供应商按专业实际用书费用收取。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高校自治区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每年享受2200元-4400元不等的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3、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每年享受1000元-3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5、学院励志奖学金:学院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学院励志奖学金2000元/年。

6、学院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享受学院助学金600-800元不等。

第九章  毕业生待遇及入学须知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章  就业安置

第二十三条:学院大力实行订单教育,学生毕业后我院推荐就业。机电类和能源类学生可在新疆特变电工、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天富热电、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新疆蓝山屯河有限责任公司、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电力等几十家单位就业;建筑类学生可在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新疆嘉信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新疆国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昌吉地区建筑类等几十家单位就业;学前教育类学生可在乌鲁木地区、昌吉州各县市等几十家公办幼儿园就业;经济管理类(经贸、财经、金融、物流等)学生可在新疆各大地区金融系统、企事业单位、各大酒店、旅游风景区等几十家单位就业;卫生类学生可在自治区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各大医院、昌吉州人民医院、昌吉州中医医院、新疆其它各地区县市医院等几十家医院就业;也可自主择业。

第十一章  新生报到

第二十四条:当年高职(专科)录取新生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如果有特殊情况书面写请假条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或书面所有材料(并注明清楚)。

(一)新生如果当年去当兵,本人(或委托亲属及其他人)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到学院先报到,再到学院招生办和学籍科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如果不履行手续,均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到时请带上高考录取通知书、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当兵入伍通知及其它相关证明)

(二)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或在当地要进行银行贷款、出现缴费困难等问题,本人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到学院先报到,再到学院学生处资助中心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如果不履行手续,均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到时请带上高考录取通知书、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银行贷款相关资料)

以上情况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新生,将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公布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录取考生可以登录新疆招生“http://www.xjzk.gov.cn”和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网站http://www.cjpt.edu.cn查询录取情况。

咨询电话:0994-2344440、2358007

传    真:0994-2344771、2358007

邮政编码:831100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招生录取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下发的文件政策和以上以文字表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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