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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3-05-31 13:49云南师范大学浏览:53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全程接受纪检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云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681。

第四条 校区设置:学校共有两个校区,分别为呈贡主校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街768号,邮政编码:650500)、 一二•一西南联大校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298号,邮政编码:650092)。

第五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博士、硕士、本科等多层次的学历教育资格。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与云南省共同建设的重点师范大学。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八条 颁发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云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等相关部门要求,我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委员会、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组成。

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各类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以及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有关方案和办法,决定学校各类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各类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确定预留计划数为5个,主要用于解决末尾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普通文史理工专业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具体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学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对单个考生而言,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若考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也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除外)。

第十八条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和“统计学”专业,要求考生数学单科成绩达到100分及以上。

第十九条 “音乐学(师范)”和“舞蹈学(师范)”专业的录取原则是:

(一)省内招生录取原则:“音乐学(师范)”和“舞蹈学(师范)”专业分别认可云南省音乐学、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音乐学专业成绩不低于180分,舞蹈类专业成绩不低于200分,且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合格线,按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省外招生录取原则:认可拟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照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音乐学”专业,声乐的培养方向为:美声、民族、通俗三种唱法;器乐的培养方向为:钢琴、手风琴、小号、小提琴、单簧管、古筝、琵琶、柳琴、竹笛、二胡。

第二十一条“美术学(师范)”“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书法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认可拟招生省份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文化(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照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认可云南师范大学与玉溪师范学院、滇西应用技术大学联合组织的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校际联考成绩,联考专业成绩达到230分,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合格线,且依据高考体检表审核认定考生该专业体检合格,按照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的录取原则是:

(一)省内招生录取原则: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合格线,且专业成绩不低于85分的情况下,按照文化线差[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对应文理科类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省外招生录取原则:文化(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专业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照所属省份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原则是: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合格线,且专业成绩不低于75分的情况下,按照文化线差[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对应文理科类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体育教育(校园足球人才)”专业的录取原则是: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合格线,体育专业成绩不低于75分,且足球专项成绩不低于36分的情况下,按照文化线差[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对应文理科类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排序成绩相同时的比较原则:

(一)按照文化成绩排序的专业,若考生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二)按照文化线差排序的专业,若考生文化线差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考试、单独录取,考试及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高校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属教育部批准的与爱尔兰国家学院合作的本科教育项目,采用“3+1”合作培养模式,学生前三年在国内学习,第四年到爱尔兰国家学院学习,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学校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及爱尔兰国家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国内学习期间费用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年制定的收费政策或核定标准执行,国外学习期间费用以外方合作院校当年发布的为准(详见https://zsc.ynnu.edu.cn“2023年考生报考指南”)。考生报考时需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情况。

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能与普通文史、理工专业互相调剂,进校后也不能申请转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第二学士学位” 招生专业,招收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录取原则根据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学生平均学分绩点×25]×50%+面试成绩×50%)]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面试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面试成绩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三十条 “预科升学”招生专业,招收学校2022级预科生升入本科专业,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录取原则执行本章程“第十五条”,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迪庆专项”“少数民族预科班”“乡村振兴预科班”及其他专项计划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资格,港澳台学生均可通过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考试报考。此外,香港考生可通过对港免试招生计划报考;澳门考生可通过对澳招收保送生计划报考;台湾考生可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报考。

第三十三条 凡报考学校部分需要外语口语考试成绩的专业(招生专业见各省招生计划版)的考生,须参加各省(区、市)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合格者方能填报相关专业志愿。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进校后公共外语教学的主要语种为英语。同时,还开设日语、泰语、越南语、缅甸语、老挝语、柬埔寨语、俄语等语种供学生选择,在满足开课条件的前提下实施开课。

第三十五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三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考生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须依据高考体检表审核认定该专业体检合格。

第三十七条“第二学士学位”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及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报到。

第五章 学费及住宿标准

第三十八条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学生的学费收取实行按学年预收,并按学年实际修读课程学分进行核算,待学生毕业时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住宿费按住宿条件和核批标准据实收取学年住宿费。学费及住宿标准详见下列表格:

(一)学费标准

收费项目

层次

学费标准(元/生.学年)

1.哲学

本科

3,400

2.教育学

本科

3,400

3.文学

本科

3,400

4.历史学

本科

3,400

5.经济学

本科

4,000

6.法学

本科

4,000

7.管理学

本科

4,000

8.理学

本科

4,500

9.工学

本科

4,500

10.艺术(应用类)

本科

10,000

11.高等职业教育

本科

5,000

12.艺术类高等职业教育

本科

10,000

13.艺术(应用类,师范)(含艺术教育)

本科

7,000

14.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云南师范大学与爱尔兰国家学院合作举办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本科

18,000

(二)住宿标准

校区

普通宿舍

(元/生.学年)

六人间(一类公寓)

(元/生.学年)

四人间(一类公寓)

(元/生.学年)

一二·一西南联大校区

400

——

1200

呈贡主校区

——

800

1200


第六章 奖学助困措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对品学兼优者设立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西南联大奖学金”“朱德祥奖学金”等奖学金。

第四十条 学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构建了以资助育人为导向,以国家助学贷款为渠道,以勤工助学为手段,以奖学金为激励,以助学金为保障,以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少数民族补助等为补充的资助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云南师范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机构为云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以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监督电话:0871-65911266。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师范大学2023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云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及联系方式

1.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街768号

2.邮编:650500

3. 电话:0871-65910379、65912887、65910188

4.网址:https://zsc.ynnu.edu.cn

5. E-mail: zhaoban@yn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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