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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传媒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14 11:09天津传媒学院浏览:43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和规范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传媒学院

二、办学类型:民办高校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办学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盘山大道68号

五 、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传媒学院成立于2004年,是以培养传媒类专业人才为主要办学定位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专业实践能力、适应传媒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人才。

学校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在全国招生,目前开设24个本科专业,覆盖艺术学、文学、管理学、教育学、工学5个学科门类。在校本科生近12000人。

学校下设九院一部:影视学院、播音主持艺术学院、动画与数字媒体学院、戏剧学院、音乐学院、舞蹈学院、文化传播与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基础课教学部。目前,学科专业建设趋于成型,构建了以传媒类专业为主体、艺术学为特色的基本架构。2024年计划招生的专业有:音乐表演、音乐学、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动画、影视摄影与制作、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英语、新闻学、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数字媒体技术等本科专业。

学校秉持“修德、养慧、精艺、至善”的校训,坚持艺术教育与社会接轨、与市场接轨、与时代接轨、与国际接轨的办学思想,坚持开放式办学,多样化培养,凝练学科方向,培育办学特色,立足天津市、服务京津冀、辐射全中国,努力将天津传媒学院建设成为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力、特色突出的传媒类应用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落实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4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市)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以合理有效调节上线生源不平衡为基本原则。

第七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学费标准为艺术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2000元(其中我院舞蹈类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0000元;录音艺术、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0元);普通类专业每生每学年24000元。我校2024年新生学生公寓均为六人间,根据不同的设施及设备配置方案,住宿费标准分别为为2500元、3000元、3800元/学年,最终收费以入学须知为准。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4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果我校对当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我校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我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少于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及原则。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考生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如录取原则与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相冲突时,执行考生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高考改革试点省市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专业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排序录取”为原则。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学籍所在地的教育考试机构划定的相应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专业成绩同等情况下,文化考试成绩优秀考生优先录取。文化和专业分数都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如录取原则与考生学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相冲突时,执行考生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将第一时间在学校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登陆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并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传媒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传媒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我校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天津传媒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我校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jcma.edu.cn

电话:022-23910371(含传真)    022-23910195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盘山大道68号

邮编:3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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