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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2024-04-26 23:38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浏览:3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省(区、市)招委会、省(区、市)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75

第四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学府路100号,邮编362500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八条 基本情况: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位于泉州市德化县城区,交通便捷,生活便利,校园环境优美。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一条 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做到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考生报考外语语种不限,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执行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批。

第十七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招委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包括全国性和地方性高考加分)。

第十九条 执行各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综合分折算规则。

第二十条 执行各省(区、市)考生投档成绩排序规则。未明确规定录取排序办法的省(区、市),根据投档规则出档后,按考生投档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执行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福建省外按各省(区、市)招委会制定的录取办法执行,未明确规定录取办法的省(区、市),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相应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常规志愿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征求志愿。征求志愿录取结果以各省(区、市)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录取通知书实施校长签发制。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2024年学校新生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学费:一般专业6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7200元/生·学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以经批准的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住宿费:学院现有学生公寓楼6栋,大部分为6-8人间。均配有空调、热水器、洗衣机等。5-6人间为970元/生·学年;7-8人间为650元/生·学年。

代办费:500元/生·学年(用于入学体检、军训服装及教材等,多还少补)。

 

第七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

1、国家助学金: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国家助学金设特别困难、困难两个等级。特别困难学生每人每年4500元;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800元。

2、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生源地银行办理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3、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及时发放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2)学校奖学金: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学年度颁发专业学习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精神文明和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

4、勤工助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酬薪,减轻家庭经济压力。

5、学费减免: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获国家助学金后仍无法正常缴完学费且满足相关条件的贫困学生。

6、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无障碍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将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7、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金额按规定标准执行。专科不超过16000 元。超过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八章 学历证书颁发办法

第二十七条 录取的学生属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由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的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为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凡志愿报考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的考生可以登录福建省教育厅网站“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fjedu.gov.cn)首页或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网站进一步了解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

联系部门: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362500

联系电话:0595-23595878  18959911178

QQ:385664642

传 真:0595-23575178

网 址:http://www.qzgymy.cn

电子邮箱:385664642@qq.com

投诉举报电话:0595-23522903

第二十九条 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从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也从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名义进行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均为虚假行为,与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无关。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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