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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2024-04-26 22:11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浏览:44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院国标代码:14417

(五)学院新疆代码:3431(普通类)、7431(单列类)

(六)学院地址:

主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北京西路62号)、特色校区(南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阿克苏西路44号)、产教融合校区(东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呼图壁街20号)

(七)学院基本概况:

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是2012年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独立设置的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是全国第三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全国第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全国职业院校服务全民终身学习项目“第二批实验校”,第二批自治区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曾先后获得“全国民族教育先进集体”、“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先进学校”、“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2021年6月,自治区、伊犁州党委、政府联合发文新教组办发〔2021〕3号文件,决定合力把学院打造成为区域职业教育高地。围绕优质校和职业教育高地建设,办学条件加速改善,近两年国家投入资金8.6亿多元,建设19个基建项目,学院建筑总规模达49.55万平方米,基础办学条件将跃居全疆高职院校的前茅。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师资队伍水平不断提升,专业布局和区域发展联系更加紧密,整合区域职业教育资源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学院在校生一万九千余人,近几年来学院毕业生平均就业率均在92%以上。

近三年,学院师生获得自治区及以上成果1026项,其中国家级178项,自治区级848项。2022年,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参赛师生共获得国家级奖项2个,自治区级奖项83个。2022年“学创杯”全国大学生创业综合模拟演训活动教师创新创业能力竞赛荣获三等奖;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荣获金奖1个,铜奖1个;2022年自治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荣获一等奖2个,三等奖1个。2023年,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参赛师生共获得国家级奖项10个,自治区级奖项103个。

学院现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等13个二级学院,设置高职高专三年制专业41个。与塔里木大学联办的“4+0”园林、新疆财经大学联办旅游管理“3+2”本科专业2个。目前有应用化工技术、园林技术2个自治区级重点建设专业群,虚拟现实技术应用、机械制造及自动化2个自治区级骨干专业群。学院建有132个校内实习实训室和140余个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与奎屯市暖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共建暖阳现代社会服务产业学院,在奎屯-独山子经济开发区成立新疆天棉产业学院,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那拉提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共建那拉提文化旅游产业学院。学院《双锯齿轧花机研究与试验》项目获批中央财政支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学院现有4个伊犁州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汽车维修技能大师工作室、电气运行与控制技能大师工作室、智能制造技能大师工作室、沙粒画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面向全国、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在次年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制三年。学费:理工、文理兼类专业:3300元/年,文史类专业:2900元/年,艺术类专业:5500元/年,护理专业:3900元/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年。住宿费:6人间800元/年,8人间600元/年(如有变动,以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核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系(部)、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招委会和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普通高考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院调档要求的专科批次考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考生总分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如下规则进行录取:

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

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我院调档要求的三校高职批次考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学院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五年制应用型本科(3+2培养模式)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且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含50分)。

第十三条 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专业、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需参加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学院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也承认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校考成绩。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非英语专业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科目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艺术教育专业,专业代码:570113K,备注:音乐方向。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具体如下:

(一)学院设有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1.高校国家奖学金:凡获得者8000元/学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凡获得者5000元/学年;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凡获得者6000元/学年;

4.学院奖学金:凡获得者一等5000元/学年,二等3000元/学年。

5.筑梦奖学金:凡获得者4000元/学年;

(二)学院设有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1.高校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学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学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学年;

2.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助学金3000元/学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学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学年;

3.学院助学金:1000元/学年;

4.宋庆龄助学金,凡获得者5000元/学年;

5.社会爱心人士资助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0人,凡获得资助者500元/月。

(三)学生资助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协助有需要的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院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新疆招生网、咨询电话、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xjyyedu.cn

招生网:http://zsw.xjyyedu.cn

联系电话:0992-6809111、6809118、6809112

传真:0992-6809011

邮编:8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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