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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202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24-05-08 10:32广西科技大学浏览:57次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西科技大学章程》等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公办全日制本专科招生。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西科技大学,院校代码为10594。学校法定注所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2号。学校现有文昌、柳石、柳东3个校区,2个临床医学院,文昌校区位于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2号,柳石校区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257号,柳东校区位于柳州市鱼峰区官塘大道19号。具体专业学习地点根据学校资源条件安排。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本科、硕士。学校是博士学位授予权立项建设单位。

第五条  颁发学历学位的学校名称为:广西科技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广西科技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举报渠道,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办学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2024年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但原则上考生加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除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外语教学为英语,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且不对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单独开设课程或作课程替代等,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分相同,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录取排序(投档排序)规则执行;无相关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按以下排序规则执行: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其余科目中单科较高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的省份,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综合分=艺术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若出现综合分相同的情况,则按艺术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艺术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参照第十六条)。音乐学专业只招收音乐表演、舞蹈类考生,其中音乐表演类中器乐表演只招收钢琴类考生。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含照顾加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二十条  机械工程(080201H)本科项目与英国爱丁堡龙比亚大学合作办学,软件工程(080902H)本科项目与澳大利亚南十字星大学合作办学。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国家及生源地省级招办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政策录取,只录取填报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等类型的考生,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的相应规定投档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产品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除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械工程(080201H)、软件工程(080902H)两个专业外,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每学年末学校根据学生本学年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进行学费结算。学生的预缴学费和实际结算学费之间可能形成差额,若为欠费的,学生需补缴,若为结余的,则自动抵减下一学年的预缴学费。学生毕业离校前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

预缴学费标准为:

(一)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生.学年。

(二)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7500元/生.学年。

(三)医学类专业:5400元/生.学年。

(四)艺术类专业:11000元/生.学年。

(五)应用本科专业:75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械工程(080201H)、软件工程(080902H)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收费标准为40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

(一)标准化公寓式宿舍4-8人间:750-1550元/生.学年;

(二)留学生公寓4-6人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入住):1250-18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以上标准包含按照楼栋房型条件,配套安装空调,150元/生.学年。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二)代收费:体检费 87.6 元/生;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元/人(2023学年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励资助政策体系。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及校内设置的优秀学生奖学金、杰出学生奖学金、学生单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社会捐赠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津贴、特殊困难补助等项目。

第七章招生咨询

第二十五条  针对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学校面向社会开通招生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0772-2687735

学校官网:https://www.gxust.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www.gxust.edu.cn/zsw/

联系地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2号(邮政编码:545006)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若与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西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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