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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29 09:16陕西师范大学浏览:7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章程》,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大”或“陕师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SNNU。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标识码:4161010718。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设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长安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

第三条 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高校专项计划(红烛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国家民委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保送生、体育单招(运动训练专业)、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保送生、通过联招考试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和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颁发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要求,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重要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的指导性意见,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办学条件等因素,参考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制定全国招生计划。同时遵照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来源计划需求建议,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对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单招(运动训练专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生和新疆协作计划结业生以及华侨、港澳台招生不编制分省计划。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红烛计划)、国家专项计划、新疆南疆计划在本校年度招生规模内单列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公费师范生相关专业依照生源省需求,结合生源省招生计划规模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其他专业按照我校2024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所公布的计划编制办法编制。

第十一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经学校研究确定后使用,主要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使用时坚持规范有序、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情况按照与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为准。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我校各类别招生项目均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优惠政策,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并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普通类招生各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报考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和有志从教的考生,还需参考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相关规定。特别强调患有下列疾病者,我校以下专业(类)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类):化学、化学类、学前教育、生物科学、生物科学类、心理学、心理学类;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类):除上述第1条不予录取的专业(类)外,还包括材料类、美术学、美术学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

3.不能准确识别出红、黄、绿、蓝、紫中任何一种颜色不予录取的专业(类):除上述第1条、第2条不予录取专业(类)外,还包括公共管理类;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类。

第十五条 对于公费师范生与“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合并投档的省份,“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只录取有志愿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的招生专业只录取有志愿考生,且考生须为非西藏户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教育部文件的有关要求,考生在填报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的专业志愿时除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还需提交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无申请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由高到低进行录退。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类),各专业(类)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类)志愿顺序安排录取专业(类)。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若有退档,排名在招生计划数以外的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递补录取”的录取原则。

专业(类)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在投档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将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确定,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按投档位序确定。

未被所报志愿专业(类)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综合素质档案等综合考虑安排录取专业(类);未被所报志愿专业(类)录取且不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录取原则:

对于采用“专业+院校”投档的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录取,额满为止,不进行专业调剂。

对于采用“院校专业组”投档的进档考生,在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对进档考生按照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专业调剂仅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各专业(类)不限制外语语种。我校所有招生专业(类)均无需口试成绩。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只录取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

第二十一条 体育教育(公费师范生)、体育教育(师范)录取原则:考生生源所在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投档后,我校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设定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按照文化课、专业课成绩依次排序),对于未确定投档规则的省份,我校提档排序的成绩为专业课成绩。

第二十二条 我校高校专项计划(红烛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单招(运动训练专业)及艺术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细化的相关招生简章及录取原则,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及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的2024年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国家民委专项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具体录取办法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其中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我校普通类本科所在批次相应科类提档线下80分,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我校普通类本科所在批次相应科类提档线下40分。若所在批次我校无相应科类普通类参考线,参照我校提前批次相应科类普通类提档线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保送生及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办法及其他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2024年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最终以2024年新生缴费须知为准。在最终标准公布之前可参考学校2023年收费标准,2023年学校收费标准为: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师范生免缴学费。哲学类专业每人每学年4250元,其他文科类专业每人每学年5500元;理工科类专业每人每学年6600元;音乐学、舞蹈学、书法学专业每人每学年12100元,其他艺术类专业每人每学年15400元;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阶段的学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500元。

第二十六条 公费师范生入学时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入学时须签订《国家优师计划定向就业师范生协议书》,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入学时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

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和国家专项计划学生录取入学后的待遇及就业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根据当年招生专业(类),按照所在年级专业(类)分流办法进行分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奖、助、贷、补、勤、免、偿”七位一体的精准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具体资助办法详见我校学生资助网(http://zzzx.snnu.edu.cn)。

第三十条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9-85310330,传真:029-85310188。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snnu.edu.cn。微信公众号:陕西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邮编:710119。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监督电话:029-85310302,举报邮箱:jiwsh@snnu.edu.cn。

第三十二条 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学校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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