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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健康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2021-05-06 22:55长春健康职业学院浏览:2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健康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锦河街155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一)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500元;
(二)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500元;
(三)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500元;
(四)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五)休闲体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500元;
(六)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500元;
(七)早期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
(八)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500元;
(九)健康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
(十)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1500元;
(十一)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10500元;
(十二)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800元;
(十三)智能产品开发与应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800元;
(十四)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800元。
(十五)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500 元。
(十六)医学营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500 元。
(十七)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500元。
(十八)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500 元。
(十九)宠物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500 元。
(二十)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500 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健康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基本内容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同时,我校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设立了校内奖学金、学费减免、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可咨询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高职单招录取控制线。
(二)考生成绩由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学校根据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同分的考生按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三)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四)对于享受政策照顾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职单招录取未完成计划全部实行网上征集,网上公布剩余计划时间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未被录取考生需重新报考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vch.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高新区锦河街155号;
联系电话:0431-85183111 、0431-82538000;
联 系 人: 刘老师、丛老师。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及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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