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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2022-05-17 08:34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浏览:18次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二、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四、办学地址:

新站校区:合肥市新站高新区淮海大道300号(邮编:230011)

经开校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耕云路158号(邮编:230601)

联系电话:0551-62516137/62516138

学院官网:http://www.cua.edu.cn

五、颁发证书: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内容按教育部教学〔2002〕15号文件规定填写。

六、体检要求:

(一)考生必须参加安徽省高校招生统一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护理专业要求考生女生不低于158cm,男生不低于165cm;身体匀称,五官端正,面、颈、手部无明显疤痕,无纹身,走路无明显内外八字,无肢体残疾;听力正常,口齿清楚,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斜视;无活动的、潜在的急性或慢性疾病,无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史。

(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等四个专业要求考生无口吃、听力受限、色盲、色弱、跛脚、精神疾病、心脏疾病及传染性疾病等。

(四)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要求无传染性疾病(肺结核等),符合餐饮业从业健康要求。

(五)市场营销、现代物流管理、连锁经营与管理等三个专业要求无口吃、精神疾病、心脏疾病及传染性疾病等。

七、招生计划:

学院在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毕业生就业、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八、录取规则:

录取工作在安徽教育厅领导下,在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指导下,由学院统一组织录取。

(一)在录取过程中,进档考生按“专业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对所有进档考生,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分类,当人数大于或者等于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时,则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被录取者依次按其第二、三等专业志愿排序参与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相关有空缺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二)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学校各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以英语为主。

(三)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

九、学费与住宿费:

(一)学费:文科专业3500元/生·学年,理科、艺术类专业3900元/生·学年。上述标准不得上浮。(皖价费〔2006〕240号)

(二)住宿费:6人间以下(含6人),800元/生·学年。(教计〔2006〕15号)

(三)西藏少数民族学生三年学费减半。

(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是我校重点建设专业,该专业学生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可分别享受3500元的专业奖学金。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资助和奖学金制度:

学院建立了以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为主的国家资助、以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多样的校内资助,形成了国家、学院资助与个人自助相结合的立体奖助体系,形成了完善的资助和奖学金制度。

十一、招生监督:

学院的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上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考生及家长监督。本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举报电话:0551-62520301(纪检监察室)

举报邮箱:acyjjjc@126.com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举报电话:0551-63609561

举报信箱:jiancha@ahedu.gov.cn。

十二、其他须知:

(一)统一录取结束后,学院将及时寄出录取通知书,报考的考生可通过学校网站和省教育厅网站查询录取情况。凡未按学院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注册,且未说明原因的考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时,根据自愿原则,凭入学通知书可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合肥市。

(三)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四)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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