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市-东营区 综合类 专科民办
东营科技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东营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各省区招生委员会关于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3春季高考、夏季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建立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委、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东营科技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3007
第二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迎宾路361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加强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政策宣传工作,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学院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院纪委、督导考核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学院招生专业与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一条 东营科技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计划以教育部下达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三条 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各专业招生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1、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根据各专业计划数,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则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与志愿相近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2、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不再进行专业调剂。学院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考生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关于2023年普通高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录取规则的建议函》建议,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四条 录取结束,根据有关规定在学院网站公布有关录取信息,考生可在学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条 录取到学院的考生根据个人意愿可按各省公安厅、各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东营科技职业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条 学院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参见招生简章,或登录学院网站了解更多信息。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条 退费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一条 资格复查
1、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规定从家庭情况、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2、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东营科技职业学院学籍规定》处理。
3、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二条 颁发证书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监制的“东营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一条 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东营科技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条 本章程由东营科技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46—6876888
0546—6883181
传 真:0546—6881616
邮 编:257300
学院网址:http://www.dykj.edu.cn
学院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迎宾路361号东营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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