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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扬州市 理工类 专科公办

2004年 江苏省 1027亩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发布:2023-04-27 06:31 来源: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1991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13754,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华扬西路199号。

第四条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位于“联合国人居环境奖”的历史文化名城——江苏省扬州市,是扬州地区首批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和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2019—2022年连续四年荣获江苏省属普通高职院校考核第一等次,学校连续三年获得“全国职业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学校共有9个二级教学学院,开设有46个专业,全日制在校生共计16000余人,其中本科生近600人,海外留学生400余人。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专科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实施专科生的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录取,其他省(市)按照分代码(分类)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江苏省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当文化总分相同时,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的同分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再同分者,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综合排序。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外省考生严格执行各省文件的投档规则,对进档的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即以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当文化总分相同时,专业安排按各省招生录取实施方案执行;如无具体规定,则当投档文化总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单科最高成绩、语文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一条 我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的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精神规定)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4700元

工科类专业 5300元

艺术类专业 6800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1200元(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15〕164号、苏财综〔2006〕57号 文件精神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秉持“不让一个贫困生因为贫困而辍学”理念,学校设有国家资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等;校级资助: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突发事件补助等;社会资助:扬州市福彩爱心助学、扬州市救助站爱心车贴等,目前已经建立起“奖、助、贷、勤、减、补、偿”为主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及制度,使绝大多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相应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华扬西路199号。           

邮政编码:225127

招生咨询电话:

4008601392/0514-87433178/87433188/87433078

招生传真:0514-87433133

电子信箱:panyi@ypi.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4-87433017

招生监督邮箱:jwbgs@ypi.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jc.ypi.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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