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西青区 政法类 专科公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春季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2723
五、学院简介: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是教育部批注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天津市唯一的一所公安高校,隶属于天津市公安局和天津市教委。学院有着良好的办学条件,占地3345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6000多平方米。10000平方米教学楼可容纳2000余名学生同时上课,装有闭路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系统;实验实训楼设有刑事照相、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化验、心理测试等22个室内实验实训室,有设备先进的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和语音室,有集摄、录、编、播功能的电教中心,有模拟现场、模拟派出所、模拟法庭、查缉战术等训练教室;现代化警体训练馆,用于散打、格斗、健身训练,还可以进行符合国家标准的篮、排、羽毛、乒乓等球类比赛;国内一流的塑胶田径运动场,可以承办国家级大型运动赛事;射击馆15个靶位可进行25米、50米射击训练,装有自动报靶和电视监视系统;图书信息中心面积达7774平方米,藏书24.29万册,拥有450个阅览座位,开设电子阅览室,校园网络中心设在图书信息中心,与公安网、教育网连接,服务教学,服务师生。学院设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和8个教学系部,有教师205人:其中教授、副教授79人,讲师108人,助教18人,形成一支以高中级教师为骨干,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力的多门类多学科的师资队伍与科研力量。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此后简称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六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1年春季中职招生计划,具体计划见《2021年天津市春季中职毕业生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天津市教委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收费标准:普通专业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 年。各专业收费标准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成绩(艺术类美术专业考生须参加全市联考且成绩合格)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根据《2021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中职毕业生实施办法》,已被春季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如符合秋季普通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参加考试,只能报考秋季普通高考本科以上批次的志愿。如考生被秋季普通高考和春季考试招生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秋季普通高考录取资格,春季考试招生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21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以及学院官网发布的招生信息。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实行警务化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1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春季高考招生中职毕业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考生可采取电话咨询或登录校招生网站等方式了解招生情况,查询录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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