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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职业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 综合类 专科公办 双高计划

1948年 黑龙江省 1379亩

黑龙江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发布:2020-06-05 17:22 来源:黑龙江职业学院 浏览:5947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办学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第一校区);哈尔滨市双城区迎宾路162号(第二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条件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条  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一条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建议报考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生身高175cm~185cm、体重=[身高(cm)-105]KG±10%,女生身高163cm~175cm、体重=[身高(cm)-110]KG±10%,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及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对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投档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政策加分仅作为考生投档依据,在专业录取上不享受加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资助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学费执行标准按省发改和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空中乘务专业学费为9000/年;其它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学费和其他费用,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制度,按规定标准评定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咨询电话:0451—87501262、53180694、87501263、86681637、86674287、87501272、53180123、86682201

第二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www.hljp.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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