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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黑龙江-佳木斯市-松北区 艺术类 专科民办

1980年 黑龙江省教育厅 600亩

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发布:2020-06-05 00:12 来源: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浏览:6988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纪律要求,严格按照“十公开”、“三十个不得”等工作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全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为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学院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大来社区221国道旁。邮编:154013。

咨询电话:0454—8871111   0451-51701377   400-605-6111

传真电话:0454—8871111

学院网址:www.sjmsxy.net.cn。
电子邮箱:sjmsxy@163.com。

第四条 学院创办于1980年10月,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普通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学校地点在佳木斯市,下设有四系两院一部,即数字传媒系、环境艺术工程系、影视动画系、美术教育系、信息管理学院、基础教育学院和国际学部。开设有:艺术设计、美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影视动画、软件技术、空中乘务、电子商务、旅游管理等18个专业,文、理、艺兼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主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

厅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2020年招生专业: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服装设计与工艺、动漫制作技术、影视动画、美术教育、美术、广告策划与营销、软件技术、电子商务、旅游管理、空中乘务。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九条 招考类别:1、艺术类(艺术文、艺术理);2、文史类和理工类;3、中职对口升学类。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条 录取原则:1、艺术类考生,承认各省术科统考成绩,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术科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课成绩50%+术科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2、文史类与理工类考生,按文化课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的原则进行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按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语文)。3、对口升学的考生按技能和文化课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4、投档人数不满足成班条件的专业,调剂至同类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 各专业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除空中乘务、旅游管理与美术教育专业外,其他专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考生投档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录取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学生按学院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查询,国家承认学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以省发改委、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项目以学院网站(www.sjmsxy.net.cn)公示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一评定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学院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每年最高8000元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等举措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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