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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静安区 艺术类 本科公办

1945年 上海市 533亩

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发布:2020-06-06 09:02 来源:上海戏剧学院 浏览:3805 手机版

                                       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一、校全称

上海戏剧学院

二、就读校址

昌林路校区 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昌林路800号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戏剧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戏剧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戏剧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上海戏剧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秋季统一招生的日常工作;

上海戏剧学院监察处是我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一、我校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与办学条件,统筹考虑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学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艺术管理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三、本年度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选考科目要求等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编印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相关文件。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九、专业培养对入学外

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十一、录取规则

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政策性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2.以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政策性加分在录取时计入总分。

4.艺术管理专业录取规则为:按所在省份普通类本科第一批次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投档比例为1:1。同分处理原则为:如果总成绩同分,文科以语文、外语、数学科目成绩高低的顺序录取;理科以数学、外语、语文科目成绩高低的顺序录取;不分文理的按省级招办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上海考生如按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后再遇同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录取)。

5.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各志愿间无级差。如投档成绩相同时,我校录取时文科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序,理科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排序,完成计划录取。

二、在非平行志愿批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非第一志愿考生(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招办规定为准。

四、艺术管理专业无需参加我校艺术类校考。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10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沪教财(2000)27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教财(2003)93号)、(沪教财(2012)118号)

十三、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等。我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按照招生“阳光工程”的统一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全程接受本校监察处监督。

举报电话:021-62495375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http://www.sta.edu.cn

招生处(办)官网: http://zs.sta.edu.cn

咨询电话:021-62488077

十六、其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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