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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理工学院

福建-泉州市 理工类 本科民办

1998年 福建省教育厅 1100亩

闽南理工学院2024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发布:2024-04-07 07:45 来源:闽南理工学院 浏览:6144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4〕2号)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闽南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2710)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宝盖山风景区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招生层次:本科

学习年限:四年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具体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专业要求

第七条 学校高职分类考试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厅下达为准,详见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八条 各专业身体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闽南理工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竞赛奖学金等。

第十一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金、董事会帮扶基金等。另外学校还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安排困难学生勤工助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二条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有关规定,我校实施向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学费收费标准,2024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下(具体招生专业以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1.机器人工程、机械电子工程、通信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资产评估等专业学费收费标准26880元/人·年;

2.电子商务、金融工程等专业学费收费标准27880元/人·年;

3.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学费收费标准29880元/人·年。

4.住宿费收费标准:6人间1950元/人·年,4人间2350元/人·年。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闽南理工学院,该证书在教育部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咨询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咨询机构: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595-83777777,83677777,86877777

监督电话:0595-88259999

传 真:0595-88916333

学校网址:https://www.mnust.edu.cn

E-mail:mnlgzsb@163.com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宝盖山风景区(362700)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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