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市 其他 专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我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性质: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4153014619
第六条 办学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万峰街1606号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参与和指导学院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进展过程进行督导,确保学院“阳光招生”,完成好招生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并讨论决定招生工作及其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和复查及其日常工作。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参与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赴各州、市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录取工作组,负责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条件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教育厅的要求编制学院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招生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当年的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高考填报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通过我省美术类专业统考,获得相应层次的合格证。
第十五条 身体有残障的考生,要求生活能够自理,重度智力障碍、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的考生不在招生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对肢体、听力、视力有残障的考生采用单独招生单独考试的方式进行招生和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采取远程异地录取,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对于进档普通类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退档原则: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按照要求,我院提档后不退档,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报专业志愿已录满情况下做退档处理,分数最低者先退。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规定予以照顾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
第二十三条 我院在接到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后,由院招生部门向已录取考生寄送由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云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其中国家奖学金可获8000元/生.学年奖励,国家励志奖学金可获5000元/生.学年奖励,省政府奖学金可获6000元/生.学年奖励,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可获4000元/生.学年奖励。贫困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助学奖励,其中国家助学金为 2800元—3800元/生.学年。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方式
(一) 联系电话:0871-68223279 0871-65919710
(二) 传真:0871-68223279
(三) 网站:http://www.yntjzy.cn/
(四) 电子邮箱:23635740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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