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市 理工类 本科民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是经教育部确认、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部标代码13635。
第四条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由长沙理工大学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合作举办,并由长沙理工大学对其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第五条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英文名称Chengnan College,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校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邮编410076。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计划编报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制订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分专业计划、生源计划。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统一发布。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和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在各省(区、市)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条 对于符合录取标准的非特殊类型考生,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根据进档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生源省份没有统一规则的,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的专业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按生源所在省(市、区)投档规则,择优录取。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根据生源省份政策规定进行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和院校调剂志愿后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各种加分投档考生,学校认可其优惠加分,并参照其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特殊类型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学校制订的具体招生简章执行。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相关成绩须达到生源省招考主管部门公布我校相应艺术招考类型所在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及相关要求,我校依据招生计划,按投档成绩高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语文成绩高者、数学成绩高者。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不限定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教学内容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相关规定以及我校按要求制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学生无正当理由超过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属地原则,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由于招生计划先于年度专业收费政策发布,学校招生简章公布的收费为上一年度的标准,新生入学时按相关部门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学金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我校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均以“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名称具印。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2段960号
邮政编码:410114
咨询电话:0731-85203850、85834715
联系电话:0731-85256175(传真)
电子信箱:cslgzb@qq.com
监察电话:0731-85258529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csus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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