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威市 综合类 专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武威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武威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点: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皇台路102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武威职业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副校长任副组长,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有: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制定学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负责招生录取工作;讨论和决定重大招生事项;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 武威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招生办或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往年计划分配情况,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的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同时又有未录满专业,将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投档成绩相同考生处理办法:投档成绩相同时,有文件规定的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先录取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先后顺序,逐次比对,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以上分科成绩均相同,按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分配。
第十八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数字媒体艺术设计、数字媒体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
2.护理专业要求矫正视力在1.0以上,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身高在1.60米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嗅觉迟钝、口吃者;晕血、晕针,对药物过敏者;心理不健全、肢体残疾者。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违规处理办法:
1.凡在招生工作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和帮助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努力进取,学校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的奖励资助政策,还设立了一些学校资助项目。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录取学生可到当地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申请额度最高为12000元/年。
5.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含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6.对具有甘肃户籍且被录取到专科(高职高专)2022级的困难家庭子女(包括: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家庭子女,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家庭子女,“单人户”施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一次性学业资助8000元。
7.学校资助项目: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设立一定的专项奖学金及助学金,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同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学费减免、分期交学费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学校严格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物价局和甘肃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收费。
1.每生每学年学费为4500元。
2.每生每学年住宿费为500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皇台路102号
电话:(0935)6975188 6975190
传真:(0935)6975190
邮编:733000
网址:http://www.wwoc.cn/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甘肃省有关招生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武威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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