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市 师范类 专科公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全日制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0836, 省内院校代码:4793。 办学地点:湖南省株洲市云龙区智慧路89号。
第六条 专业设置: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现代教育技术、视觉传达设计、旅游管理、软件技术、音乐教育、舞蹈表演等十个专业,面向湖南、贵州、江西等省招生。最终招生专业与计划数以各省(区)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招生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4.根据国家核准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5.完成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及其它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有关招生方面的工作。
6.协助教务处、学工处等有关部门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
7.上报有关招生数据。
8.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招生工作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学科发展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校长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参加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和中职学生。学校执行湖南省关于应、往届生的招生政策。艺术类各招生专业,认可省艺术统考成绩,无其他限制。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学校各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视觉传达设计、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专业。
第十七条 执行湖南省考试院有关录取规则,学校依据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分数高低排序。若所报专业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应获得省艺术统考合格证。凡获得省艺术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我校按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最新规定来计算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统考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二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公布,并用特快专递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
第七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不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格保守招生工作秘密。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
第二十八条 奖助贷政策: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资助金和校内奖学金。除此之外,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开展勤工俭学。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等方式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帮困工作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各科成绩合格即可获得学校颁发的全日制专科毕业证。学生通过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后,可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可以同时就读我校组织的各类短线自考本科,成绩合格,毕业时可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我校毕业生符合报考条件,可以参加“专升本”考试。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报考指南和学校网站。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对复查(复测、复检)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网址http://www.zzyesf.net;
招生咨询电话:0731-22028297,22028068。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则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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