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财经类 专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阳光招生”要求,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六公开、六不准”制度,严格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程序,自觉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12676(国标代码),779(内蒙古自治区报考学校代号),L53(内蒙古自治区报考学校职业本科招生代号),LA7(内蒙古自治区报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代号)。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层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成立于2003年,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自治区教育厅直属的一所学科类别齐全、面向区内外招生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自治区级文明校园、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位于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高职园区,占地916亩,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学院优美的校园环境,怡人的周边景色,便利的交通设施,为师生提供了优雅、舒适、和谐、平安的学习生活环境。学院拥有极具影响力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学专家团队和规范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学院教学设施齐全,建有多媒体教室,标准化实习实训中心、校外实训基地、体育馆、文体馆、大学生创业园等场所;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普通话测试站;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32.63万册、电子图书46万册。
学院构建了商贸流通、财会金融、旅游管理、信息技术、餐饮食品、艺术设计等6大专业群,形成了以商科类专业为主体、农畜产品加工类专业和艺术设计类专业为两翼的专业结构,现开设43个专业,其中,有国家级骨干专业4个,国家1+X证书试点专业4个,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4个,国际合作办学专业3个。近3年来新生报到率、学生就业率、毕业生满意度、用人单位满意度均在90%以上。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按照规模适度、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突出特色的总体思路,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着力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把学院建成国内一流的商科高职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副院长、纪检处、招生考试办公室、各系部等相关人员和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等,是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中,院长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纪检处监督检查招生章程执行情况,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受理信访举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规定,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根据年度招生规模,统筹考虑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社会需求、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等因素,编制2020年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0年分省来源计划与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录取及安排专业以投档分为准,采用“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考生。
第十条 当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类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进行排序,择优安排专业;艺术类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或联考,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为校考)、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择优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科类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综合、高职语文(高职蒙古语文)、高职数学(高职蒙数学)、高职英语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美术类考生录取方式,只承认内蒙古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物价部门核准的当年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建立了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第十四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审核通过,经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生效。
第十六条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或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招生网站通知。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
学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大学城
邮政编码:010070
联系电话:0471-5279864
学院网址:www.imvcc.com
招生微信号:smxyz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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