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地区 综合类 专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3093。
第三条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仅校本部招生。
第四条 办学性质: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为普通高职(专科)、五年一贯制,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六条 学院承诺诚信招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综合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始于1958年,2002年3月建院,2004年被教育部等国家六部委指定的西北五省首批护理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2008年通过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优秀评估;2012年被评为自治区高校思政教育评估优秀院校;2014年以优异成绩迈入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行列;2020年被列为自治区优质校建设单位。学校扎根边疆办学60余载,致力于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建成“疆内一流、国内知名、国际有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而努力奋斗。
学院占地面积1162余亩,建筑面积17.87万平方米。设有12个二级学院,开设医药卫生、教育与体育、财经商贸、电子与信息、轻工纺织、机电汽车、文化艺术、生物与化工等12个专业大类,36个全日制高职专业、6个与本科院校联合开展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专业。现有中央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3个、专业提升服务产业能力建设项目3项,校外实训基地156个,校内实训基地28个,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3个,国家“1+X”证书试点专业30个,自治区特色专业5个、精品课程9门、教学成果奖4项,获自治区级及以上技能大赛奖项272个。
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2000余人,在编教职工624人,其中专任教师565人,研究生以上学历113人,博士研究生3人,高级职称84人、中级职称163人。“双师型”教师172人,国家“万人计划”特殊支持后备人选、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天山文化名家、天山青年、托峰英才等高层次人才24人,自治区级优秀教学团队3个。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五年保持在95%以上,社会满意度保持在96%以上。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委的全程监督。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委员会中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院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三条 非平行志愿投档省(自治区、直辖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普通类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理工类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史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3.三校生升高职普通类及单列类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三校生升高职专业考生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普通类及单列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政治分数高的考生。4.单列类考生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或民族语文;理工类: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或民族语文。5.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根据考生分数和空缺专业代码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6.五年制应用型本科(3+2培养模式)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7.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录取原则。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术科成绩按照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艺体统考成绩合格为标准。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术科成绩合格并遵循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术科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遵循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原则予以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予录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3.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4.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5.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6.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据当地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招生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简章、直升专招生简章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如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因参军或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入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生/年,文史类专业:2900元/生/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5500元/生/年,体育类专业:3100元/生/年。其中:通信系统运行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2个专业为我院与武汉厚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办学专业,学费:6600元/生/年;云计算技术应用专业为我院与北京智职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办学专业,学费:6600元/生/年。报考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旅游管理3个专业学生可选择我院与北京翔宇集团合作办学的航空服务班,选择航空服务班的学生,除缴纳学院规定学费外,五年一贯制高职专业还需向翔宇集团另外缴纳专业技能培训费4200元/生/年、三年高职专业还需向翔宇集团另外缴纳专业技能培训费70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或800元/生/年。应用型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参照联合培养单位具体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进取向上、勤奋学习、努力成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学院相关资助政策,我院设有以下奖、助学金项目: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生;
4.高校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生/年、二等3300元/生/年、三等2300元/生/年;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3000元/生/年、二等 2000元/生/年、三等1000元/生/年;
6.学院院长奖学金,优秀毕业生每生5000元;
7.学院厚德圆梦助学金,1000元/每生/每学期;
8.学院“一元餐”补助:270元/月/生。
除以上奖助政策外,学院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外地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贫困学生开通“绿色通道”,保证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对高考分数高于新疆当年本科二批次调档线的考生,学院给予每年免除50%学费的优惠政策,持续执行三年。对当年招录全体内地新生以及新疆本地高考分数高于本科二批次调档线的考生,按照学生票硬座标准一次性报销新生报到路费。另外,学院各专业每学期各遴选5-10名优秀学生到浙江“国家双高校”进行交流学习。
第八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将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可推荐工作,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九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九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通过校园网(http://zsb.akszy.com/)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也可通过学院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三十一条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院招生工作。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学府路041号,邮编:843100
联系电话: 0997—6889204、0997—6889203
传真:0997—6889197
纪检监督电话:0997-6889137
学院官网:http://www.akszy.edu.cn
Email:89621114@QQ.co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院招生章程,如对节选内容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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