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市 理工类 专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三条 学院始建于1977年,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在校生1.3万人, 学校占地面积806亩,总资产3.72亿元。校内建有1、2号实习实训厂房,新增大批数控加工设备,凸显了“工厂建在校园里,课堂设在企业中,教学生产一体化,工作学习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理实一体化实训室56个,建成高水平校内专业综合实训基地27个,其中飞行器制造技术专业实训基地已建成省内示范性专业实训基地。
国标代码:13568
学院地址:陕西省汉中市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主管招生、教学、纪检、信息化建设以及安保工作的副院级领导和学院招就部、教务处、党群部、党政办、规划部、人力部、学工部、纪审部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招就部主要负责考生资格审查,招生计划编制上报、宣传及录取工作;教务处负责申报新招生专业以及开展考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党群部负责学院信息对外宣传发布;党政办主要负责各环节的组织协调工作;规划部主要负责统筹学院专业布局及及总体规模等工作;人力部主要负责对新申报专业的教育教学运行的师资配置;
第六条 学工部主要负责组织新生入学报到工作;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招生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拟安排招生专业33个。分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将以各省(市区)省级招考部门社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选拔新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招办有关招生录取的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所有专业在录取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符合生源省(市)照顾条件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照各省(市)相关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条 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不满时,再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对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照志愿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进行调剂录取,调剂专业在考生报考的相关专业或有意愿的专业中进行;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组织报到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第十三条 所有被录取考生进校后学习的外语语种为英语,所有招生专业对男、女性别不限、比例不限。
第六章 学费与奖、助、贷助学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资助政策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贫困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政策
学院奖学金:一等奖每生每年8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5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300元,单项奖学金每生每年400元。
第十七条 绿色通道: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顺利入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的校名为“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颁发由教育部监制并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毕业证书可登陆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认证查询。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www.sxhkxy.com
招生电话:0916-2385535、2385536、2385537
南郑校区:陕西省汉中市大河坎镇李家营(经济开发南区),邮编:723102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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