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市 综合类 专科民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宝鸡三和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651。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办学地址:宝鸡市宝平路14公里处;邮编:721301。
第七条 咨询电话:0917-3973256 、3973600 传真:0917-6689666。
第八条 学院网址:http://www.sxshxy.cn。
第九条 宝鸡三和职业学院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并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始建于1993年,校园占地面积4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11.9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价值3700万元,图书馆藏书10万余册,电子阅览室藏书20万余册,能容纳万名学生开展教学、实训等活动,教学、生活和文体等设施一应俱全。
学院以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素质教育与技能培养并重。学院下设三个二级分院:医技学院、航铁学院和管理学院,目前开设三年制全日制大专特色专业:护理、建筑消防技术、铁道交通运营管理、旅游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包装工程技术、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烹饪工艺与营养等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学院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领导、招生处、教务处、党委办公室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对招生工作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情况和组织管理及招生工作纪律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志愿,对进档考生专业划分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所有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公布的高考改革方案及有关录取办法执行,我院对相关省(市)考生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院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九条 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院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抄送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1、国家资助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校资助
学校助学金:1200元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八章 附件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资格审查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院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我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未尽事宜,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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