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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飞行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绵阳飞行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招生计划,以通用航空飞行人才培养为主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办学属性为营利性。
第二条 学院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新北川龙翔大道16号
第三条 学院代码:14730
第四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期满,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由教育部批准并电子注册的绵阳飞行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并可上网查询毕业证书编号(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
第五条 为拓宽优秀人才选拔渠道,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绵阳飞行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审议学院普高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招生简章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对普高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决策意见。
第七条 绵阳飞行职业学院招生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分管监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纪检员,负责对学院的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省份生源情况及专业建设情况,兼顾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制定学院2023年普高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院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语种安排。
第十一条 最终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数为准。
第四章 体检
第十二条 考生须参加生源省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不合格或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其中,对报考我校飞机驾驶类专业的考生考生建议符合以下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勤人员相关体检鉴定医学标准,男生身高为165-190cm,女生身高为160-185cm,体质指数(BMI)在18.5-24之间(计算方式为:BMI=体重(KG)/身高(m)²),视野、色觉正常,双眼屈光度不大于450度,屈光度差不超过250度,背景条件符合民航局《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英语和数学基础良好;
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建议符合以下条件: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心脏病、哮喘病史、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身材匀称,暴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色盲、色弱。女生身高163-172cm,男生身高174-183cm,双眼矫正视力C字表0.7以上。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对进档考生进行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加降分考生录取原则:对于报考我院且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降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校在专业安排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调剂:原则上结合考生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如考生填报专业无法录取,将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录取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院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贷政策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八条 退费办法:按《绵阳飞行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资助政策: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办理。主要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100-4500元/年、校级奖学金1000-4000元/年、建档立卡特别资助4000元/年、国家助学贷款最高12000元/年、校内勤工助学岗等奖助贷政策,所有国家项目均按照当年国家奖助贷政策执行,所有校级项目均按照当年学院现行政策执行。
第七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热情接待来信来访。
第二十一条 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考和我省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二十二条 我院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部门联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有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绵阳飞行职业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绵阳飞行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816-4553333,网址:www.topflying.com.cn。
绵阳飞行职业学院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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