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 综合类 专科公办 双高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4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青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全国高考统一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考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324。
第六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369号,邮政编码:266555。
第七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党委领导下,成立校长任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有效推进。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招生监督电话:13361295202、0532-86105202。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与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批后通过教育部阳光招考平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咨询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四条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一)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如报考应用化工技术、海洋化工技术、生物制药技术、分析检验技术、环境监测技术、学前教育(师范类)、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如报考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影视多媒体技术专业,学校将不予录取。
(二)身体裸露处有明显疤痕、纹身及肢体残疾,不宜报考学前教育(师范类)、音乐教育(师范类)、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旅游管理、休闲服务与管理、茶艺与茶文化专业,以免影响就业。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一)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
(二)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三)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各专业均不设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高考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进档考生。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则按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四)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各专业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调录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被退档。如果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其它录取规则要求,学校按其要求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六)学校认同各省(区、市)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山东省春季高考录取,依据进档考生高考成绩,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资格复查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国家及各省招生规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并将各类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证书颁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考生及考生家长应当以学校发布的招生信息为准。学校不承担考生及考生家长因轻信虚假宣传和承诺产生的一切后果及影响。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招生省份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各省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105200、86105300
学校网址:http://www.qtc.edu.cn/
招生咨询网址:http://www.zsc.qt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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