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体育类 专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安全稳定、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1350
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公园路2号
邮政编码:530012
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第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工与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2024年招生录取过程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以社会发展需求、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生源情况等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直辖市)招考委确定的投档比例调档。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择优录取。具体如下:
(一)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录取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位次由高到低录取。
(二)体育类专业录取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位次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位次相同时,优先录取术科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三)艺术类专业录取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投档成绩(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位次由高到低录取。
(四)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五)分类考试招生(单独考试招生和中职对口招生)录取规则详见学校单独/对口招生简章。
(六)录取期间学校可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五章 体检标准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体育教育、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六条 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隐瞒自己身体重大疾病的,如患有严重心脏病、尿毒症、重症癫痫、精神病、抑郁症等,考生在校期间若发生因病引起的意外情况,学校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收费、奖助学贷政策
第十八条 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全日制高职高专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
预缴学费标准为:
(一)教育与体育大类:6000-7000元/学年。
(二)医药卫生大类:8000元/学年。
(三)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6000元/学年。
(四)土木建筑大类:6000-7500元/学年。
(五)旅游大类:6500元/学年。
(六)新闻传播大类:80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
(一)旧学生公寓住宿费(公园路校区):500元/人.年;
(二)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公园路校区、长堽校区):800元/人.年;
(三)改建1号新生公寓:1200元/人.学年。
(四)相思湖新校区住宿费:按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许可备案后的标准收费。
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网络服务费1.5元/小时,30元/月;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卫生所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二)代收费:体检费64元/人(2023学年体检费缴费标准,仅供参考,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检的具体项目按自治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补、勤、减、免、缓”八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相关申请流程及奖助标准详情于入学后见我校《学生手册》及相关规定。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报到时间内(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无故逾期不报到注册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体检或录取复查不合格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可获得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章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电话:0771-2440281、2851929、2425381、2426513
传 真:0771-2851929
电子邮箱:gxtzzsjy@163.com
学校官方网站:www.gxtznn.com
学校招生网站:http://www.gxtznn.com/zsw2021/
监督电话:0771-2825551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因有关省(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有关省(自治区)招生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办法,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学工与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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