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市 医药类 专科民办
眉山药科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2024年大专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眉山药科职业学院。
第三条 办学属性及层次: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
第四条 办学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葡园路79号,邮编:620200。
第五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由我院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眉山药科职业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招生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最终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按总分顺序,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与所填专业志愿相关的未录取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办法,我院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我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体检要求。特别提醒:因医药卫生类专业的特殊性,色弱、色盲等不符合报考医药卫生类的考生,我院相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须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示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考生可登陆眉山药科职业学院网站或学院微信公众号查询。
第六章 新生入学和复查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眉山药科职业学院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我院请假。未请假或者假期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我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并完成缴费等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和奖助贷政策
第二十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院还提供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学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37216888、37216999
监督电话:028-37213907
学校网址:http://www.msykx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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