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 综合类 专科公办
红河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红河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4736
学院简介:红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公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达到毕业资格审核条件后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红河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同时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学校由红河州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接受云南省教育厅指导,具有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学校纪委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招生工作组,负责全省招生宣传、咨询和部分专业考试工作,并在省招生考试院的领导和指导、监督下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招生录取计划。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2024年学校27个专业招生,全部实行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招生专业: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舞蹈表演、运动训练、陶瓷设计与工艺、书画艺术、雕塑设计、应急救援技术、建筑消防技术、建筑工程技术、智能建造技术、生态农业技术、种子生产与经营、中草药栽培与加工技术、畜牧兽医、生态环境修复技术、烹饪工艺与营养、美容美体艺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大数据与会计、跨境电子商务、智能物流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用电子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智能制造装备技术。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学校高职专科录取的学生均需参加全国普通招生统一考试或者云南省三校生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必须通过云南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艺术、体育类考生成绩合格才能填报我院志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同一投档批次中,对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根据专业志愿先后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相关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挡分数(即专业分相同),则按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云南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排序,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排序中出现计算结果相同时,按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如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最低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从低到高排序;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国家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对应的2-1(色弱)、2-2(色盲)、2-3疾病者,应急救援技术专业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我院收取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5000元/学年;住宿费:400元/学年(带独立卫生间);教材费由供应商据实收取。
第十八条 凡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活动,有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均可争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十九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红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中心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校本部)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州职教园区
(建水校区)云南省建水县阜安路379号
邮编:661100
学校官方网站:http://www.hhvtc.cn/
招生咨询、联系电话、传真:0873-3055111 305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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