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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科职业大学

浙江-宁波市-鄞州区 医药类 本科公办

1965年 浙江省 933亩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发布:2021-05-24 00:01 来源:浙江药科职业大学 浏览:9905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招生工作,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3)办学层次:专科

    (4)学校代码:部委码11956、浙江省招生代码0034

     (5)学校地址:学校现有奉化校区和鄞州校区,奉化校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邮编315500;鄞州校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888号,邮政编码315100。各专业就读校区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表。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和社会需求,制定202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依据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招生专业层次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2021年招生专业层次专科,招生专业(含方向)为:药学、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品质量检测)、药物制剂技术、生物制药技术、化学制药技术、化妆品技术、化妆品经营与管理、化妆品质量与安全、制药设备应用技术、中药学、中药制药、药品质量与安全(药事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健康产品)、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食品智能加工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贮运与营销、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医用材料与应用、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检验与注册)、医疗器械经营与服务、医用电子仪器技术等24个专业(含方向)。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收取执行政府制订标准。学费6000~759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四人间住宿费1600元/生/年,六人间(含5人间)住宿费1200元/生/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表,以及学校发放的《2021级新生入学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管理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浙江省投档比例一般为1:1投档,省外按100%-110%以内投档,具体投档比例以各省(市、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分段填报,分段录取;第二段志愿填报和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实施新高考政策的省市,统一高考招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录取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其他招生省份,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同分时按名次先后)择优录取。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七条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对体育、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规定处理。鉴于学校部分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对于限报专业,建议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育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了多项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学校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对于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21年专科生的招生,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同时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请谨防招生诈骗,任何承诺与学校无关。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1)联系电话:

0574-88839045(奉化校区)

0574-88222701(鄞州校区)

(2)传真:

0574-88839046(奉化校区)

0574-88222701(鄞州校区)

(3)招生监督电话:

0574-88839024

(4)联系地址:

奉化校区: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路666号,邮编315500

鄞州校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888号,邮编315100

(5)学校网址:www.zjp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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