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市-昌邑市 理工类 专科民办
第一章 总则
为切实做好我院2021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
第二条 潍坊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潍坊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潍坊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校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院校中街217号
学院代码:14710
第五条 办学层次、类型: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六条 招生专业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制:三年
第八条 山东省内招生专业、计划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外省(自治区)由生源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部署填报志愿,学院招生代码及专业代码见各省(自治区)的《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
第四章 招生条件及录取要求
第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所有专业录取时不限语种。
第十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山东省普通类常规批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在录取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
1.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根据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春季高考按专业类别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录取专业分配原则。进档考生,在录取专业方面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即优先安排分数较高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分专业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录取按各类别各专业实际投档人数进行调整。
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成绩相同时将参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进行择优录取考生。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5.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学院官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收费标准、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历证书: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学院其他毕业条件要求的,学校颁发潍坊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院校中街217号
邮政编码:261300
咨询电话:(0536)7030333 2079888
学校网址:http://www.wfhgzxy.com/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辅导班、培训班,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潍坊环境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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