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市 师范类 专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我校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1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教职成〔2019〕12 号)、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招考委办〔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2021年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阳光招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4332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丹桂路2011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由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招生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2021年总招生计划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在我校官方网站另行通知。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或综合评价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夏季高考普通类:按照招生省份的投档规定接受投档,根据招生计划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夏季高考音乐类:音乐教育专业认可本科院校音乐类(对应艺术类专业名称参见《山东省2021年艺术类别对应专业目录》)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成绩,按照山东省的投档规定接受投档,根据招生计划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夏季高考美术类:美术教育、艺术设计专业使用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按照山东省的投档规定接受投档,根据招生计划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 夏季高考体育类:体育教育专业考生必须参加山东省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按照山东省的投档规定接受投档,根据招生计划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2.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3.我校无单科成绩要求。对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我校认可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成绩。
4.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5.省外以学校加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官方网站或拨打我校招生咨询电话查询。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资格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核查身份、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予以清退。对违反招生关规定有舞弊行为和隐瞒既往病史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证书颁发: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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