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市 理工类 专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吉招委字 [2021]1号)文件精神,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选拔自愿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四平职业大学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四平职业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授课校区:沥山校区(主校区)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5117号。
授课校区:海丰校区地址:吉林省四平市海丰大街3001号。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四平职业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700元;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广告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室内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空中乘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通信工程设计与监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现代通信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大数据与会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现代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现代文秘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
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数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新能源装备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
工程测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建设工程监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表演艺术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人物形象设计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播音与主持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学校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奖助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为辅。
第八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四平职业大学分类考试招生面向吉林省招生。
第十条 考生如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则转入学校当年秋季高考。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投档比例:
(1)对口类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省招生考试机构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2)高职单招类投档,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录取控制线。
2.录取原则:
(1)专业录取。
①对口招生非艺术类录取严格执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按其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于第一专业志愿未能录满的专业,将依次从第二、三、四、五、六专业志愿报考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录取未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在专业调剂一栏中,考生未填“同意(是)”或“不同意(否)”的,一律视为“不同意(否)”。
②对口招生艺术类专业不组织校考,考生无需取得艺术类省统考合格证,成绩构成与对口招生非艺术类相同即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录取原则与对口招生非艺术类录取原则相同。
③高职单招类录取。
Ⅰ报考人数不足的情况下,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Ⅱ报考人数超出招生计划数的情况下,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录取控制线,将录取控制线上的考生按其第一专业志愿分成不同的队列,然后将每个队列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于第一专业志愿未能录满的专业,将从第二专业志愿报考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录取未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在专业调剂一栏中,考生未填“同意(是)”或“不同意(否)”的,一律视为“不同意(否)”。
(2)优先级别。考生分数相同时,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对口类科目顺序为职业技能测试(即专业综合)、文化素质测试(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高职单招类科目顺序为职业技能测试、文化素质测试(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各科目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
(3)退档。不符合我校录取条件且不服从调剂的,给予退档处理。
3.对有政策照顾加分或降分考生的处理。
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已被我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允许继续参加当年秋季高考,未被录取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当年秋季高考。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七条 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组织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严格遵守“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做到“十公开”。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434—3307383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spvu.edu.cn/
联系电话:0434—3304766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四平职业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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