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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

北京-昌平区 农林类 本科公办

1956年 北京市 1100亩

北京农学院学校概况

北京农学院的前身河北省通县农业学校,创建于1956年。1958年,河北省通县农业学校与北京市农业合作干部学校合并,更名为北京市农业学校。1965年,在北京市农业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半农半读的北京农业劳动大学。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北京农学院。学校总占地面积1100余亩,校舍建筑总面积29万余平方米,建有千亩农场、万亩林场。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铸就了“厚德笃行,博学尚农”的校训和“以农为本,唯实求新”的办学理念,形成了“都市型现代农林高等教育”的办学特色,入选全国首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和北京市属高校“2011计划”,是一所特色鲜明、多学科融合的高等农林学府。学校先后被授予北京市花园式单位、北京市文明校园、首都文明单位标兵、首都平安校园建设示范校、全国文明单位等称号。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着力培养社会责任感强、专业知识扎实、富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形成了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办学格局。1983年学校获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1984年学校与北京市农林科学院首次联合招收硕士研究生。2003年学校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5年,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018年,获批北京市新增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目前,学校共设有11个二级学院和3个教学部,38个本科招生专业(方向),10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和7个专业学位类别。

学校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致力于打造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素质过硬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专任教师的高级职称比例达64%,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比例达95%。目前,学校有两院院士等特聘教授3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同等级别的领军人才9人,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获得者同等级别的青年拔尖人才3人。200余人次获批国务院政府津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科技北京领军人才、北京市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各类人才项目。100余人次荣获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教学名师、师德先锋、育人先锋等荣誉称号。现代园艺学教师团队获评“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

学校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不断适应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学校现已形成以农为特色,农、工、管为主要学科门类的学科布局,共有园艺学、林学、作物学、兽医学、畜牧学、植物保护、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农林经济管理、工商管理学10个一级学科,其中园艺学为北京高校高精尖建设学科,园艺学、兽医学、农林经济管理3个一级学科列入北京市博士点建设计划。学校拥有26个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平台,建有2个国家级、4个北京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5个北京市级、338个校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和2个北京市级校内实践基地。学校园艺、动物医学、农林经济管理3个专业为国家级特色建设专业,园艺、农林经济管理、园林、动物医学4个专业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食品科学与工程等13个专业为北京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园艺、动物医学为北京高校重点建设一流专业。学校主持或参加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800余项,学校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100余项。荣获国家级、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30余项。

学校坚持以强农兴农为己任,充分发挥办学特色优势,为首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北京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贡献北农力量。学校按照“立足首都、服务京津冀、辐射全国”的服务定位,围绕重点区域规划布局,依托教授工作站、产业扶贫站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平台,整合学校人力资源优势和专业学科优势,打造全产业链、跨学科社会服务团队,服务区域覆盖北京多区。参与完成众多涉农产业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编制,11个科技小院入选教育部、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协联合支持建设名单,师生服务乡村振兴案例先后2次入选联合国全球最佳减贫案例、连续3届入选教育部省属高校精准帮扶典型项目。

学校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和各教学环节、融入学生科研实践和社会实践。深入开展北京高校“红色1+1”示范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连续16年被评为首都高校社会实践先进单位,荣获全国“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单位等6次,荣获“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4次。先后获评“首批全国党建工作样板党支部”“百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等荣誉称号。

建校60余年来,学校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毕业生,他们扎根基层,踏实勤勉,成为了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业行业发展中的骨干力量,在他们当中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政府管理人员、杰出的农业领域专家学者、颇具影响力的涉农企业家。北京农学院现已成为北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技术服务中心。

新时代新征程,学校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北京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以新质生产力为引领,聚焦学校第四次党代会确定的“1956”发展战略和举措,全面推动落实“五大工程”,为早日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都市农林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而团结奋斗!

(数据统计截至2024年3月)


北京农学院章程

(2017年2月14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1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农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北京农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56年的河北省通县农业学校,1958年通县农业学校与北京农业合作干部学校合并为北京市农业学校,1965年更名为北京农业劳动大学,197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北京农学院,1983年被确定为国家第二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03年获准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4年入选第一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2020年办学定位确定为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北京农学院在办学历程中始终牢记“三农”底色,坚持“把论文写在京郊大地上”,为国家“三农”事业和首都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获得了公认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声誉。面向未来,北京农学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积极探索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模式,努力为国家和首都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农林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为北京农学院,简称北农;英文名称为Beijing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缩写为BUA。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北农路7号。学校网址为www.bua.edu.cn。

第四条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学校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为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非营利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如下: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二)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依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社会服务;

(五)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加强内部督导,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

(七)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地方政府等的交流合作;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赋予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创新发展继续教育,努力开拓国际教育。

第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作为办学根本任务,以都市型现代农林高等教育为特色,致力于培养综合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应用型农林人才。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农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规章制度和师生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落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师生坚定理想信念宗旨;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八)加强对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北京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二条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驻北京农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中国共产党北京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监察委员会重大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上级监察委员会授权,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二)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五)受理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

(六)加强对监察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产生,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校通过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负责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处理其他相关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按照自身章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审议学科设置、学科评估和学科调整,审议研究生招生方案和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处理学位争议,审核及其他相关事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席。成员由相关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自身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党委领导的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探索设立师生法律服务或援助机构,为师生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十三学校党委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二级单位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学院(部)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单位。学院(部)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学校直属单位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等,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等。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或决策。会议由学院(部)院长(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等相关人员组成。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学院(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二级单位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三十条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在校级学术组织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对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和本学院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委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人选在群众推荐基础上由院长与党总支书记协商,提出推荐名单,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原则上由学院科研秘书担任,处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获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表达异议、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自觉抵制错误言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为人师表;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三)自觉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制止、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部,主要负责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低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权利和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尊重教职员工的创造性活动,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一条学校注重学生全面培养,促进学生全面成才。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劳动实践、志愿服务、文艺活动、体育运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创新创业指导与服务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开展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成人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继续教育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学校积极履行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责任,通过人才培养、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为社会和相关行业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七条学校积极建立和完善校政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科合作、国际合作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办学机制,加强与政府、企业、行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广泛支持。

第四十八条校友是指在北京农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调离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学校依法设立“北京农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四十九条学校支持校友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鼓励校友参与都市特色高水平应用型现代农林大学的建设。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机构,是凝聚行业资源、开展社会交流的桥梁与纽带。理事人选由校长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评价。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以财政拨款收入为主,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为补充的资金来源机制。学校厉行勤俭节约,积极拓展资金来源,依法多渠道、多层面筹措办学经费。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法享有管理校名、校誉、标识、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权和支出责任,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优化支出结构,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校徽主体造型采用同心圆环图形,型似充满动感的车轮,寓意着学校滚滚向前的发展态势;两圆环之间上半部分为学校中文毛体手书体名称,下半部分为英文校名“Beijing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标识内心设计以麦穗与书籍组合成造型图案,其下方为学校办学起始年份“1956”;麦穗象征着农业,书籍象征着知识,麦穗与书籍的组合寓意北农学子扎根于知识的土壤,汲取知识的力量茁壮成长;图案的颜色采用浓绿色,寓意为生命和希望。

第六十条学校的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学校标准色浓绿色,印有中英文校名全称和校徽。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校歌为《绿色的希望》,校庆纪念日为每年十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六十二条学校的校训为“厚德笃行,博学尚农”。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教育部备案。本章程的修订由党委常委会提出,章程的修订程序参考制定程序。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修改和完善。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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