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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温州市 其他 专科公办

2013年 浙江省 1000亩

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发布:2023-05-20 17:07 来源: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6624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省代码:0133;国标码:14492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六条  学校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2555号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

2023年面向浙江省提前招生计划255人,其中普高招生考生235人,单独考试招生考生20人,具体招生计划见表1:

表1 2023年高职提前招生计划表

image.png

注:学费最终以省物价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报考条件

(一)符合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者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条件,并已办理当年高考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

(二)身体条件满足专业要求的高中毕业生。

(三)报考空中乘务专业还应满足以下报考要求:

1.身高要求:净身高女生162cm-173cm,男生172cm-183cm。

2.视力要求:双眼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X"型腿、"O"型腿;皮肤无纹身,无明显胎记,外露皮肤无明显疤痕;听力正常。

4.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各类传染疾病。

(四)报考室内艺术设计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五章  时间安排

第九条  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2月27日—3月27日下午16:00

(二)入围名单公布时间:2023年3月29日下午16:00

(三)缴费时间:2023年3月29日—4月10日下午16:00

(四)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年4月14日—15日

(五)综合素质测试时间: 2023年4月16日

(六)成绩公布及录取时间:2023年5月,详见学校招生网站通知

第六章  报名流程

第十条  报名方式

(一)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参加学校提前招生考试的考生,限报1个专业。其中,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只能在对应类别中报考。

(二)网上报名

 1.登录学校招生网站(https://zs.zjcst.edu.cn/),查询网上报名方法及注意事项,了解有关招生政策。

 2.2023年3月27日下午16:00前按要求在学校招生网站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报名系统)准确录入个人报考信息。

(三)入围名单公布

网络报名结束后,学校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入围名单,具体入围原则如下:

普高招生考生根据语文、数学、外语、自选科目两门(历史、政治、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中选择成绩最优的两门)等五门科目的高中学考等级,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折算分值(折算方法见第十三条),各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计划数的1:8确定入围(列尾总分相同的考生同时入围)。若实际报考人数未达到该专业计划数的8倍时,则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全部入围。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职业技能操作考试合格者全部入围。

高中学考成绩以"服务平台"提供成绩为准,具体入围名单将于2023年3月29日下午16:00在学校提前招生网公布,由考生自行查询。

(四)报名考试费:入围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140元/人,可登录学校招生网进行支付宝缴费。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否则报名无效。

第十一条  通讯地址及咨询方式

(一)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2555号,邮编325016。

(二)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综合楼1915室)

 2.网络咨询:https://zs.zjcst.edu.cn/

 3.电话咨询:0577-85108000 85108035  

第七章  测评与成绩

第十二条  测评由高中学考或职业技能考试与综合素质测试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高中学考或职业技能考试

  1.普高招生考生

高中学考满分100分,学校将考生高中学考的语文、数学、外语、自选科目两门(历史、政治、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中选择成绩最优的两门)等五门科目的学考等级,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折算分值。我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级,其中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合并取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高中学考等级。折算标准见表2:  

表2 科目等级分值折算标准

image.png

备注:在浙江参加高中学考的考生成绩等级以我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高中学考等级是外省获得的,须提供学籍所在省的省级机构出具或签署意见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级证书或证明(原件),否则我校不予以承认,计为0分。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单独考试招生职业技能考试取得的成绩为准,折合成100分计算。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试

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测评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测试由学校自主命题和组织,具体见表3:

表3  综合素质测试项目

image.png

备注: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还需在面试前查看身高和疤痕等,符合条件方可进入面试。

第十五条  总分计算

1.普高招生考生

总分(满分200分)=高中学考成绩等级折算分(满分100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总分(满分200分)=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算分(满分100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招生纪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报考空中乘务、室内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还需保证身体条件符合相关专业报考要求。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

(三)根据考生总分,各专业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名单。按计划数与拟录取数1:1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按计划数与备录取数1:5确定备录取考生名单(遇该专业备录人数不足计划数的5倍时,则按实际人数确定备录名单)。

(四)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和备录取考生名单报送至浙江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上进行双向选择。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五)总分相同,按照下列规则确定"拟录取"和"备录取"名单。

1.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学考折算成绩优先排序录取。若上述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学考语文、数学、外语和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排序。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依次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优先排序录取。

若再出现同分,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其他说明

1.如参加该专业综合测评人数少于或等于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按照实际参加该专业综合测评人数的90%录取(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取整),不再设置备录考生。

2.我校各专业开设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3.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十七条  录取考生名单公示

提前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负责将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录取考生名单上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办理入学手续。

凡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学生,无需参加2023年普通高考考试。

第九章  违规处理与招生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提前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确保质量。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7-85108020。

第二十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申请报考,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提前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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