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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

福建-泉州市 师范类 本科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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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2021年高职分类招考招生章程

发布:2021-05-12 06:18 来源:泉州师范学院 浏览:9828 手机版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2021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以下简称“高职分类招考”)招生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泉州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399)。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3.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4.学校地址:

泉州主校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

南安校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镇仙美街100号。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泉州师范学院;符合泉州师范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由泉州师范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招生计划及校区分布:

学校2021年高职分类招考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所有专业就学地点在泉州主校区。

第五条 收费标准

学 费:一般本科专业每学年5040元;

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8640元。

住宿费:泉州主校区每学年870元。

以上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六条 退费办法

若有退费情况,退费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录取原则

招生工作始终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1.学校专业录取原则为: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学校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政策。

3.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2〕678号)文件精神,我校航海技术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5cm(含)以上、女生身高160cm(含)以上,双眼裸视力4.7(含)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含)以上,无色盲色弱。

5.航海技术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联系咨询及申诉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95-22919508

招生监督投诉电话:0595-22919608

纪检监察电话:0595-22919635

网址:www.qztc.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泉州师范学院招生办)

邮编:362000

助学措施:我校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以及社会资助在内的多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1.奖助学金:为鼓励学生积极学习,我校现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类学生还享有师范生助学金。

2.国家助学贷款:考生所在地有开办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困难学生,入学前,直接在当地办理;考生所在地没有开办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困难学生,入校后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贷款金额8000元。

3.校内临时困难补助:对于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遭遇重大事故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内临时困难补助。

4.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中心本着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优先安排来自低收入家庭学生的原则,为广大学生提供家教、校内临时岗位和校外正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

5.社会资助:学校每年积极联系社会上热心公益事业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资助奖励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校长奖学金、陈笃彬教育奖学金、泉州市关工委千墅奖学金、泉州市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助学金、贤銮奖学金、校友奖学金、成功寒窗奖学金等。

新生入学与复查:新生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上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取消其当年进入我校的录取资格。

第十 高职分类招考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 本章程由泉州师范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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