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市 理工类 本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厦门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1062)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和福建省A类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培育项目。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
第三条 学校秉持“以育人为本,为产业服务”的办学理念,遵循“明理精工,与时偕行”的校训,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外合作三位一体的服务地方发展道路,建设“亲产业、开放式、国际化”的国内一流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议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处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督查组,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严格落实教育部规定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专升本考试招生计划,编制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布。其中“脱贫户家庭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获奖考生”计划单列,具体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九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普通考生和脱贫户家庭考生
在已投档考生中,对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予以录取,对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予以退档。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在已投档考生中,对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按照考生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志愿、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予以退档。同分且相同志愿的考生一并录取。
(三)获奖考生
在已投档考生中,对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予以录取,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予以退档。同位次且相同志愿的考生一并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一)软件工程专业学费:160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97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根据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处理。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设置
(一)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励金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即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于入学后到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提供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就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培养管理
第十五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籍管理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经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录取到我校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不得转专业或转学,学制为两年。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制作规范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xmut.edu.cn
招生处网址:http://zs.xmut.edu.cn
招生处电话:0592-6291678
招生处传真:0592-6291618
招生处邮箱:zs@xmut.edu.cn
招生监督投诉电话:0592-6291819
第二十条 学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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