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市-宝塔区 综合类 本科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延安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延安大学,英文名为Yan’an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0719。延安大学办学历史可以上溯到1937年,现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大学、陕西省高水平建设大学、陕西省一本招生院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推荐院校、教育部首批卓越医生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教育部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示范基地。现设有17个二级学院,1个独立学院和11所附属医院,61个本科专业,1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专业学位类别,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五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现有延安大学新城校区(延安市新区公学北路1号)、杨家岭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萃园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延大路4号)等3个校区。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yau.edu.cn。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本科。学校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颁发延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延安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延安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教务处、学工部等部门负责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学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十条 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和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将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延安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阅考生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分值。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对于普通文理类进档考生,我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其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或有成绩位次排序的,按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或成绩位次排序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分配专业时优先考虑文化课总成绩高的考生;文化课总成绩相同时,分配专业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高考文化课与专业课统(联)考成绩均需达到录取线,按照专业课统(联)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统(联)考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统(联)考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都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七条 体育类考生高考文化课与专业课统考成绩均需达到录取线,按照专业课统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统考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统考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都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八条 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并结合我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
第二十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按照其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投档,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我校已公布的2021年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录取参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英语和翻译专业所在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学校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其相关补充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章 学费与奖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如遇政策变动,将按新标准执行。
文法财经史学专业:3500元/年。
理工、外语:4500元/年。
医学类:5000元/年。
艺术类专业:一类7000元/年,二类9000元/年,三类11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徐特立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励体系;对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为主要方式的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以延安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911-2650768、2650788、2650758(传真)
监督投诉电话:0911-2650033
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w.ya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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