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市-未央区 医药类 本科公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阳光高考”政策,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西安医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西安医学院(国标代码:11840)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1年的陕西省卫生学校;1959年省政府设陕西省卫生干部学院建制;1994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成立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西安医学院。
第三条 学校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共有三个校区,分别为未央校区(西安市未央区辛王路1号 邮编:710021)、含光校区(西安市含光北路74号 邮编:710068)以及高新校区(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168号 邮编:710075)。学校网址为:http://www.xiyi.edu.cn。
第四条 学校设有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药学院等16个教学单位。开办有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和继续教育。普通本科教育开办有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等21个专业。现有“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9个;“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6门;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3个,省级特色专业3个。学校是国家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试点高校,2018年学校被陕西省教育厅确定为“一流学院”建设单位。
第五条 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对于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的学生,毕业时将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主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八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具体工作,完成学校年度招生任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029)86610442
第十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电 话:(029)86177408、15399003770、15399003771、15399003772
传 真:(029)86177409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陕西、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1%的名额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情况。
第十三条 调档申请比例:平行志愿为100%;顺序志愿为100%-120%。
第十四条 对符合政策性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投档分数录取。
第十五条 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按分数由高到低、不设专业级差进行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要求;对每一位考生,先考虑其第一专业志愿,再考虑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处理完前一考生后再处理后一考生。对所报专业均无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生源地为高考制度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范围按照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年度公布的考试科目执行。
第十七条 对生源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八条 对于顺序志愿投档模式下的同分数情况,优先考虑相关单科成绩,其次考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再次考虑文体方面有特长的考生。
第十九条 平行志愿投档模式下,因退档原因造成的计划缺额或生源不足的情况,学校将通过征集志愿方式补充录取;对于未能完成计划的省份,将其剩余计划调往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二十条 我校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非英语考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签订培养协议,同时,与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培养协议由学校在本批次录取结束后邮寄给考生;就业协议由定向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对未签协议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如若录取原则与生源省份不相符时,则以考生生源省份录取规则为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健委(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鉴于医药类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具体要求如下:
1、医学类相关专业:肢体残疾、弱视、斜视、双眼矫正视力不正常、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2、护理学专业:身高在1.70米以下的男生、身高在1.58米以下的女生请慎重报考:
3、口腔医学专业:左利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陕西省发改委及陕西省教育厅批复的学费标准按年收取学费。如遇政策变动,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依照《录取通知书》及《新生入学须知》要求,按时报到注册,逾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和入学资格复查。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发现不符合条件、存在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道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八条 根据我校《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2021年修订)》(西医发〔2021〕34号)文件要求,我校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有变动,以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新文件精神为准。未尽事宜可向西安医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咨询。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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