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1818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是一所公办医学类全日制普通专科学校,2021年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教师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七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各省市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 2021年度疆内招生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提前批次;疆内招生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普通批次。
第九条 收费标准 学校按2021年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为3600元/学年,住宿费600元/学年或800元/学年,教材费以实际费用分学期收取。收费标准调整以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学校有完善的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奖励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资助工作小组每年9月-10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定档,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4400元,二等助学金3300元,三等助学金2200元。助学金按月考核,按月发放,经核查,不符合受助条件学生,当月停发。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实际困难程度定档,具体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助学金按月考核,按月发放,经核查,不符合受助条件学生,当月停发。
6.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和住宿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学费3600元,住宿费400元),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高于本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7.高校伙食补贴,每生每月20元,将自治区本级财政拨付的伙食补助专项资金全部补助到学生食堂,学校配套的伙食补助资金的75%用于学生食堂补助、25%用于困难学生补助专项资金直接充值于困难学生饭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采用“梯度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报考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或往届民语言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排序。“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和退档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总分相同情况下,参照上级指定的各课成绩排序。本年度招生要求若有变化,按新要求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四条 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且请假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或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超过请假时限入学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我校录取的学生学制均为三年,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测试,测试成绩不达标的新生和往届民语言类考生均另行预科一年。
第十七条 学校构建有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并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具体标准同上)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址与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新疆和田市北京西路370号
邮政编码:848000
联系方式:0903-7820029
校纪委监督电话:0903-7820036/7820037
学校网址:http:// www.xjum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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