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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职业学院

湖北-武汉市-江汉区 综合类 专科公办

1984年 湖北省 746亩

长江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发布:2022-04-11 20:07 来源:长江职业学院 浏览:2756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长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956,湖北招生代码C529)。

学校设光谷校区、武汉科技新城校区。光谷校区地址为学校注册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18号;武汉科技新城校区地址为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商大道1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高职,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

(一)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艺术类考生、技能高考生)。

(二)参加长江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

(三)参加“3+2”分段制转段考核成绩合格,转入高职阶段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及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录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处。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招生工作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历年各专业录取报到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九条 普通高考类考生(含艺术类)须参加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

单独招生考试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综合、专业知识考试及技能操作等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年度单招章程为准。

“3+2”转段制考生须参加就读中职学校转段考核。考核方案由联办学校共同制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省(市)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依次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录取。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不设定男女比例。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不合格者取消其录取资格。护理、学前教育专业不录取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的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助学育人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人成才。请符合条件的新生于当年规定时间内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长江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江职业学院2022年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长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7-87170101 87170202

学校主页:http://www.cjxy.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jy.cjxy.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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