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市-秦淮区 军事类 本科公办
陆军工程大学无军籍人防本科学员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陆军工程大学无军籍人防本科学员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无军籍人防本科学员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陆军工程大学于2017年以原理工大学、军械工程学院主体和重庆通信学院、工程兵学院、武汉军械士官学校为基础调整组建,大学根植陆军、服务陆军,是陆军直属的多兵种专业类高等教育院校。我校校本部位于江苏省南京市。
第三条 我校无军籍人防本科学员招生采用陆军工程大学统一国标代码91004编制计划和录取。被我校录取的无军籍人防本科新生全部在我校校本部就读。
第四条 我校培养的无军籍人防本科学员,是经国家人防办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为地方人防单位定向培养的本科学员,在校期间,依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上进行认证。我校无军籍人防本科学员毕业后采取定向就业方式,面向生源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防系统和人防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自主就业,就业单位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人防行业领域从业资质,如到非生源地省份就业,需生源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我校无军籍人防本科学员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实施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无军籍人防本科学员招生工作在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作整体部署,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处(室)与相关学院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招生相关工作。
第八条 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遴选组建赴各省(市、自治区,下同)招生组,招生组在招生工作办公室指导下在各省开展宣传、咨询、报考等工作。
第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条 我校2022年无军籍人防本科按专业招生,分别为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学和工程管理专业。我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各省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与人防相关行业人才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无军籍人防本科学员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无军籍人防本科学员一般在提前批次实施录取(批次合并的省份,按照各省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为100%。
第十二条 在符合报考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高考成绩达到本省本科录取控制线(批次合并的省份,按照各省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我校调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单科成绩,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实施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三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如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无军籍人防本科学员录取时,全部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考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教学内容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无军籍人防本科学员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学校只招收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历史清楚,无重大问题;身心健康,无严重急慢性疾病,无传染病,面部与身体各部位无明显缺陷,无色盲、斜视、对眼等眼疾,听觉、嗅觉及发音系统正常(身体条件以高考体检表为准),无严重心理疾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新学员入校后,学校将组织进行体格检查复查和资格条件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或学校认定不宜在军事行政区活动的考生,按教育部、军队有关规定和《陆军工程大学人防本科学员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保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免收学费、住宿费、被装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伙食补助。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需补缴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军委机关、教育部或部分省份高考政策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陆军工程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陆军工程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邮编:210000);微信公众号:陆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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