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市 医药类 专科民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14649(国标)
第四条 学校性质:民办
第五条 学校学制:三年
第六条 办学层次: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
昆明市安宁职教园区麒麟路19号
第八条 学校官网:www.ynmhc.com
第九条 联系电话:0871-6831477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班子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制度文件和方案,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对学校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专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学校2023年招生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如下表:
序号 |
专业名称 |
校区 |
学费 |
住宿费 |
1 |
临床医学(临床医学类) |
安宁校区 |
15000元/年 |
昆明校区(四人间:2000 元,八人间:1000 元); 安宁校区(四人间:2800 元,八人间:1200 元)。 |
2 |
口腔医学(临床医学类) |
安宁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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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针灸推拿(临床医学类) |
昆明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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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护理 |
安宁校区 |
135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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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助产 |
安宁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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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药学 |
安宁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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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药学 |
安宁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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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康复治疗技术 |
昆明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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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学美容技术 |
昆明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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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医康复技术 |
昆明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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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学检验技术 |
安宁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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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医学影像技术 |
昆明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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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口腔医学技术 |
安宁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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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安宁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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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眼视光技术 |
安宁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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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健康管理 |
安宁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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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医养生保健 |
昆明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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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体育保健与康复 |
昆明校区 |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收费严格按备案审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物价局规定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的招生政策,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一)专业志愿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对相同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缺额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二)学校在可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时,由于特殊原因,考生自愿申请录取到非第一专业志愿,且该考生投档成绩高于申请录取专业的最低分,原则上学校可尊重考生意愿调剂。
(三)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四)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有关规定,色弱、色盲者需谨慎报考医学类相关专业。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工作,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省级招办未将考生电子档案投放到我校的,我校概不录取。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退回原高考报名学校和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教育部备案的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
第七章 奖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免、补”学生资助保障体系,设有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翰文助学金及其他相关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资助或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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