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理工类 专科公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规定,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国标代码14187,区内代码:E75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层次
第六条 学院地址:包头市九原区职教园区平安大道七号;邮政编码:014060
第七条 学院概况: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56年,是自治区一所独立设置的铁路高等职业院校,是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2022年获批自治区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高职专业群双A档建设单位。学院位于包头市职业教育园区,建筑面积30余万平方米。聚焦交通运输、土木建筑、装备制造、新能源等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开设六个专业大类34个专业,现有校内外实习实训场所100余个,教师企业流动站7个,现有实习实训设备4800余台(套),已建成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蒙古天佑”学院、蒙古海外技能培训基地。学院全面实践现代学徒制和铁路“2+1”双培型人才培养模式,与国铁企业和地方龙头企业合作成立“工匠班”、“订单班”,持续推进“1+X”证书试点工作。毕业生就业去向主要为央企、国企和头部企业,人才培养质量深得企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及信任,学生就业呈现高就业质量、高专业对口、高就业稳定、高起薪标准、高就业满意度的“五高”态势。学院先后成为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区“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2022年获批自治区高水平高职学校和高水平高职专业群双A档建设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领导小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招生就业处、纪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 常设机构: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中部分专业只招男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招生规定、政策。
第十二条 提档规则:第一志愿录取工作中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可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或计划所在省(市、自治区)再次征集志愿的考生,若第二志愿或者征集志愿之后仍有个别专业未完成录取,学院可以对剩余专业计划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科类考生,依次按高职专业课综合、语文(蒙古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优惠加分政策与分数排序:
优惠加分:学院执行相关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分数排序:依据投档分数排序确定录取优先次序。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外语只开设英语,其他语种慎报。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体检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由于铁路企业不招色盲、色弱学生,请色盲、色弱学生谨慎报考学院铁路专业;并且根据铁路行业特点,部分铁路专业不适合女生,请女生谨慎报考。新生入学后按规定将进行健康复查,对不符合身体要求或体检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资助政策: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度,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家庭困难学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1、学院官网网址:https://www.bttzy.cn
2、学院微信平台:bttdzyjsxyxck
3、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472-5253254/5253444。
4、传真:0472-5253115(院办)、5253254(招办)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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